中山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暫行實施辦法
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學習發展空間,同時加強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特制定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轉專業的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有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一章 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條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在讀一年級或二年級的本科非定向生。
(2)政治表現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紀守法,勤學敬業,富有上進心,身體健康。
(3)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4)所學課程考試沒有不及格,必修、限選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到2.0或以上。
(5)從未轉過專業。
第二條 受理時間:轉專業的工作安排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進行。
第三條 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院系填寫教務處統一印發的“院系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同時,各院系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連同計劃表上報教務處。
(2)4月中旬,教務處對各院系接受轉專業計劃名額進行審理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同意后,向全校學生公布各專業的計劃名額及審核程序。
各學院系應安排時間由負責此項工作的老師回答有關學生的咨詢,并到教務處領取“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3)5月上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到所在各院系的教務員辦公室領取“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按表格規定填寫并送回所在院系教務員,逾期不再受理。
(4)5月20日前,各院系對所有申請轉專業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批結果轉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專業所在院系。
(5)5月底前,各院系遵照公布的“轉入規則”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并將接受學生名單與審核結果填入教務處統一印發的“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報教務處。凡需要對學生進行面試的院系,應事先安排好面試的時間、地點。
(6)6月上旬,教務處對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后,報主管教學校長批準。并向全校公布轉專業學生初入選名單。
(7)學期期末考試后一周內,各院系按照第一條要求對學生進行操行、學分績點審核后,將不符合轉專業要求的學生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后公布轉專業學生的正式名單。各院系教務員收到名單后,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或接受準備工作。
(8)新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內,由各學院系對新轉入的學生的學籍、學生證、注冊等到教務處統一辦理。
(9)各院系的轉系、轉專業工作須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系、轉專業手續。
第二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同一院系同一學科的學生轉專業由院系審批報教務處及有關部門備案;其他的學生轉專業按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程序受理。
第五條 轉入轉出專業的學生人數控制:
(1)少于60人的專業,控制在10%以內;
(2)大于60人的專業,控制在15%以內。
第六條 轉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原所學專業作為第二專業或第二學位,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2002年修訂的《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的期終課程考試。無故曠考、考試不及格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院系與有關任課教師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第九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1)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可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暫行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實施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