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業(yè)深入貫徹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實現(xiàn)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報風險,進一步提高考生填報志愿滿意度的重要舉措。根據(jù)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部分批次、科類在我省招生實行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模式。根據(jù)教育部有關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愿”),是指在某個規(guī)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數(shù)優(yōu)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jù)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愿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
第三條 普通高校根據(jù)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規(guī)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公平、公正、擇優(yōu)錄取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yè)或退檔,并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錄取高校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各環(huán)節(jié)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最后以加蓋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為準。
第二章 實行平行志愿的范圍
第五條 我省在文史類、理工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愿。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專科層次的院校暫不實行平行志愿。
第六條 體育、音樂、美術類院校(專業(yè))暫不實行平行志愿,仍實行傳統(tǒng)志愿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普通類專業(yè)同批次進行。
第三章 志愿設置和志愿填報
第七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愿組(地方專項計劃僅設一個志愿組)。第一院校組志愿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yè)志愿和一個專業(yè)服從選項。第二院校組志愿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yè)志愿和一個專業(yè)服從選項。
第八條 “平行志愿”實行高考考生成績公布后填報。報考本科院校文史類、理工類專業(yè)的考生,根據(jù)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規(guī)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按第七條要求合理填報志愿。考生填報志愿時,須充分考慮志愿風險,減少落選機會。考生因志愿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每批次錄取結束后,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當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征集志愿”,組織高校進行二次錄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設A、B、C、D、E、F、G順序排列的七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yè)志愿和一個專業(yè)服從選項。征集志愿也實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檔排序原則
第十條 統(tǒng)考結束后,根據(jù)考生報考科類及考試成績情況分別排序(只對一定分數(shù)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類、理工類按考生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績同時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時以統(tǒng)考成績總分加照顧加分分值后參與排序。
第十一條 考生排序成績總分相同時,則按統(tǒng)考科目成績總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統(tǒng)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shù)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shù)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shù)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五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志愿組順序投檔。即先進行第一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第一院校志愿組錄取結束后,再進行第二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
第十三條 每個院校志愿組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shù)優(yōu)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yōu)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A、B、C、D、E、F、G等院校志愿依次逐個檢索投檔。即投檔時,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按排序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檢索,然后按志愿順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A、B、C、D、E、F、G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投檔A志愿院校,如果達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繼續(xù)檢索后續(xù)的B志愿……依此類推。考生檔案一旦投出,不再檢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在第一院校志愿組正式投檔前進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為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每批次的預投檔在正式投檔前2天進行,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況,高校據(jù)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意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jù)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預投檔時,只向高校提供生源總人數(shù)及預投檔分數(shù)線,不提供考生具體名單。預投檔時,投檔比例為1:1.05。
第十六條 預投檔后,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并上報省招生辦公室。未按時上報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七條 正式投檔時,省招生辦公室根據(jù)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條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即根據(jù)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逐個檢索考生,排序高的優(yōu)先按其院校志愿從A院校到G院校的順序依次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出現(xiàn)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檔。
第十八條 平行志愿投檔各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為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待下一組志愿或征集志愿時再行投檔。
第十九條 第一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進行第二組院校志愿的投檔、錄取。第二組院校志愿投檔時不再預投檔,按缺額情況1:1比例投檔。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視情況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yè)缺額情況,以及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報征集志愿后,組織高校錄取。
第二十一條 征集志愿錄取時不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征集志愿資格線上,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于原公布最低錄取分數(shù)線,則該投檔線為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條 報考少數(shù)民族班和各類預科班的考生,于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結束后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
第二十四條 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jù)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進行審閱,擇優(yōu)錄取。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并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高校必須妥善解決、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jù)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核,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再次審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關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含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高校專項計劃,下同)報考資格并經公示的考生,在“自主招生”志愿欄填報相關院校志愿,省招生辦公室進行第一次預投檔前,同時將符合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yōu)錄取。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高校錄取原則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本科自主招生錄取,根據(jù)本科自主招生入選資格考生高考成績總分、各試點高校給予的優(yōu)惠分值及入選專業(yè),按照本校模擬投檔最終確定的投檔線進行擇優(yōu)錄取。
高校應在預投檔期間確定自主招生錄取名單,并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小語種、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職教師資、殘障生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后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本科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考生網上填報并經確認的志愿,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guī)定等的宣傳、解釋,以及考生填報志愿的咨詢指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huán)境。
第三十二條 錄取進程如出現(xiàn)未作規(guī)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場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