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在考試招生工作中進一步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健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監督有力的體制機制,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確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高考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確保高考安全順利實施
(一)強化并落實考試安全保密責任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管理。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強化高考安全管理,把高考安全保密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抓緊抓實抓好,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要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制,明確考試安全責任主體,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明確每個崗位職責,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試卷保密室的監控、防盜、防潮、防火等硬件設施建設,確保所有試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設施全部達標。試卷保密室啟用前,要認真檢查和調試有關設施、設備,確保保密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要加強試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設,堅決制止任何瀆職、不作為行為,試卷保管值班人員任何時候不得離崗、脫崗。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嚴格按照安全保密規定,確保不發生考題泄露、考卷丟失、被盜以及其它考試安全的惡性事件發生,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要做好高考數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嚴禁以信息發布或傳遞等謀取利益。教育、公安、保密部門要通力協作,齊抓共管,聯防聯控,堅決消除任何影響考試安全實施的隱患,確保高考安全順利實施。
(二)加大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各地要落實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責任制,堅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確保高考安全順利。要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和省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認真落實《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傳、監察、衛生、財政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為廣大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在高考前聯合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使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取得實效。要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部門聯絡員制度、有關部門共同值班制度,及時發現、有效解決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和重點難點問題。要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建立健全打擊各種違紀作弊行為的有效機制,重點防范和打擊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舞弊、請人代考、冒名頂替、內外勾結以及利用現代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舞弊行為,防范和打擊考前通過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涉嫌泄密或詐騙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涉考違法犯罪活動,確保不發生大面積群體舞弊事件。采用二代身份證、照片和指紋等生物特征,及時進行信息比對等措施嚴防替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肅查處利用隨遷子女政策,通過非正常戶口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
(三)提高考試安全保障能力。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要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1號)要求,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建設,加強標準化考點設備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考點各項硬件設施(備)的配置,確保標準化考點各類設備正常運行。要進一步推進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建立和完善考務綜合業務系統、應急指揮系統、考場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加強考試實時監控和管理,切實提高考試安全保障能力。
(四)嚴肅考風考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要健全誠信制度,構建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荚囌猩\信體系,完善誠信考試工作機制,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作弊處理條款的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高考前,高校要對在校生開展“杜絕參與考試作弊”專項教育活動,嚴禁在校大學生參與替考、違規作答、傳遞答案等考試舞弊行為。中學要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誠諾,踐行誠信考試,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力度,堅決查處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凡出現大面積考生試卷雷同或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考點,將取消考點設置資格,同時追究考點主考及相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意見,有序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7號)的精神,堅持從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和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出發,積極有序推進我省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更加公平、科學的人才選拔機制,推動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考試招生公平公正,提高各類人才選拔水平。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按照粵府〔2016〕17號文件精神和我省考試招生改革進度安排,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措施,切實把改革各項工作抓實抓好,積極有序推進我省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參加基于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改革、高職院校自主招生改革、中高職“三二分段”等考試招生改革試點的高校,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才考核、評價、選拔的標準及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確保標準科學、程序公平、結果公正。
三、認真執行招生工作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一)認真貫徹落實調整規范高考加分政策。認真落實《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5〕6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高考加分調整項目和加分分值。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高考加分政策執行過程的管理,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細化和規范考生加分資格的審核程序與公示程序,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完善舉報、申訴受理機制,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嚴厲打擊考生資格和身份的弄虛作假,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加分和錄取資格。
(二)認真落實好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招生專項計劃。根據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精神和工作要求,繼續實施“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面向實施區域的實施對象招生,重點培養為我省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支撐的理工類專業人才以及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農林、醫學、師范等專業人才,進一步提高農村學生升入重點大學的比例,促進教育公平。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農村學生比例的長效機制。承擔專項計劃的高校和相關市、縣(市、區)要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6〕9號)要求,認真做好考生資格認定,確保完成招生任務。
(三)認真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2015〕14號)的有關精神,認真落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政策,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做好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保證符合政策的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四、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努力維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一)認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發布工作。各高校要按要求規范制定招生章程,對學校的辦學類別、錄取規則(含對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詳細的規定與說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予以備案,并上報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平臺正式向社會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要確保上傳到教育部陽光平臺、本校網站以及宣傳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內容的一致性,確保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合法、完整。
(二)規范高校特殊類型招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及有關文件要求,招收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試點的高校,以及招收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類型的高校,要嚴格按照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和相互監督的招生工作機制,梳理總結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加強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規范測試管理,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切實規范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生、免費師范生、農村衛生人才定向計劃等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方式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嚴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開力度。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教學〔2011〕9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試機構、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大招生信息公開力度,推進學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各地和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確?忌闪私夂筒樵兊綉㈨氈恼猩呒跋嚓P信息。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點加強對本科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專業術科校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加大“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名單、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傳力度。省招生辦公室在填報高考志愿前,將公布各高校的招生計劃、考生成績排位和成績分段情況;在高校錄取期間,將及時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檔的最低分數線(或排位)和投檔人數;征集志愿時,將公布生源缺額較大的高校招生計劃缺額情況。
(四)努力提高考生志愿填報滿意度。完善平行志愿實施辦法,我省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批次,第一平行志愿組的院校志愿數從5個調整為7個,第二組院校志愿數從3個調整為4個,最大限度降低考生填報志愿的風險。要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指導,進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滿足率和滿意度。
(五)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制和錄取方式。各高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要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赏ㄟ^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要建立招生問責制,高校校長要對錄取結果負責,并簽發錄取通知書。
(六)公開高校招生錄取收費項目和標準。各高校必須嚴格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考生的學費、住宿費。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各種與招生錄取相掛鉤的亂收費行為,嚴禁將提前交納學費等費用作為是否錄取考生或考生確認錄取的依據;嚴禁向考生收取錄取費、調檔費、贊助費、專業調整費等。
五、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監督管理,維護考試招生工作良好秩序
(一)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提出的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在招生工作中嚴格按政策規定、按投檔工作程序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嚴禁“點檔”、“點錄”。堅決杜絕考試招生工作人員與招生中介相互勾結、謀取私利的現象,使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招生工作紀律,始終堅持公正招生、廉潔招生,切實肩負起為國選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維護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良好聲譽。
(二)強化招生規范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招生規范管理,對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規范、秩序混亂的招生考試部門或高校予以問責。各高校要建立校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等多重監督機制,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學校紀檢部門要全程參與并監督招生考試工作。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的情況,把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著力優化考試招生工作服務,不斷提高考試招生工作的滿意度
(一)加強隊伍建設。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認真踐行“三嚴三實”,按照具備良好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安全意識、自律意識的要求,切實加強考試招生工作干部隊伍建設。要積極踐行“立德樹人,至公臻善”的考試招生核心價值觀,樹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工作理念,結合當前考試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進一步建立健全考試招生工作隊伍管理制度,完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強化考試招生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技能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能推動考試招生事業科學發展的干部隊伍,切實提高考試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學的考試招生崗位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對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考試招生崗位資格制度,健全有效的監管機制和獎懲機制,強化對考試招生隊伍的約束力,努力提高考試招生工作人員服務水平。
(二)著力優化服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牢固樹立以考生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為本作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在優化服務方面下功夫,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考試招生工作的滿意度。根據《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適當調整優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批次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招〔2016〕5號)精神,各高等學校根據批次調整及志愿設置情況,有針對性的做好考生高考志愿填報的指導工作。要細化服務措施,積極為考生參加考試、填報志愿和錄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讀、咨詢指導,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招生服務。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要求,周到細致地做好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要堅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431號)的有關要求,切實把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進一步完善招生信訪服務體系,設立接訪機構、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暢通申訴舉報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各類信訪問題,及時接受群眾監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長的思想動向,妥善處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類信訪案件,對考生和家長來訪、來電咨詢及申訴,要及時處理、積極溝通、快速反饋、耐心解釋、限時答復。要安排專人接訪,熱情接待每一位來訪的考生和家長,耐心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對考生和家長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問題要采取積極措施,逐一進行核查,依法依規處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全力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做好應急防范。要根據《國家教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處置的工作預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防范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良好考試環境,確?忌踩樌荚。
七、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確保圓滿完成考試招生工作任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領域具有政治意義、社會意義和全局意義的重要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認清普通高?荚囌猩媾R的形勢和任務,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制定科學的工作方案,認真做好普通高?荚囌猩黜椆ぷ,全力促進我省考試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健全組織機構,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高等學校的黨政一把手要對本地區、本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負總責,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切實將考試招生工作落實到崗,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分工明確、要求明確、職責明確,保證目標責任落實、政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落實,確保考試招生工作有序推進。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認真做好考試招生的宣傳工作,把普通高?荚囌猩ぷ鞯膶嵤┺k法、相關政策等考生須知的細節、應知的重要內容,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為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請各市招生辦公室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縣(市、區)教育局、招生辦公室、各有關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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