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廳公布新規定,免費師范生故意違約須退教育費用,并記入“誠信檔案”
我國已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政策8年,從上師范大學第一天起,學生不僅不用付學費、住宿費,每月還可領約600元生活補貼,但部分畢業生在就業時,卻 不按當初約定從事中小學教育10年以上。這種行為在廣東可能行不通了。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公布《廣東省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 《辦法》),規定與廣東省教育廳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且未按照規定辦理到外省就業手續的廣東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應按照協議約定到廣東省中小 學任教。如故意違約,須退還在校期間享受的各項費用,違約記錄還將記入“誠信檔案”。
據《辦法》規定,免費師范畢業生故意違約,須退還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按國家執行的免費標準計算。免費師范畢業生畢業后未按協議從事中 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廣東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照規定繳納 滯納金。
同樣,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廣東省教育廳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廣東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
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且未履行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并按上述相應違約情況處理;此外,還將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記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并公布其違約情況。
廣東省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廣東省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以下簡稱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推進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含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下同)從教政策,根據《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教師〔20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廣東省教育廳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且未按照規定辦理到外省就業手續的我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應按照協議約定到我省中小學任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生源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落實。
第三條 廣東生源的免費師范畢業生有以下特殊情況的,經培養學校、外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廣東省教育廳批準,允許其到外省就業。
(一)免費師范畢業生志愿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建設兵團等)的中小學校就業的;
(二)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學校就業的;
(三)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學校就業的;
(四)其他因故不能在我省履約的情形。
第四條 外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志愿到廣東省中小學校就業,且已經落實就業單位的,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培養學校以及就業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廣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允許其到我省就業。
第五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有以下情形,可申請終止協議:我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在就業期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廣東省教育廳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可向廣東省教育廳申請終止《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
申請終止協議的免費師范生經廣東省教育廳批準當日起一個月內,需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超過時限須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
第六條 免費師范畢業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屬于故意違約,將按規定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不參加由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中小學教師招考活動,且在畢業當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小學校工作的;
(二)在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因報考脫產研究生而不履行服務協議的;
(三)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未按規定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
(四)由于自身原因未取得畢業證書或相應教師資格證書,不具備從教資格的;
(五)其他故意違約情形。
第七條 免費師范生跨省就業辦理程序如下:
(一)外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到廣東省中小學校就業辦理程序:
1.外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跨省就業申請表》(各培養學校印制),并在《非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補充協議書》(附件1)上簽字。
2.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其到我省中小學就業,在《跨省就業申請表》上加蓋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
3.已與外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我省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簽訂就業協議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須在《跨省就業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加蓋公章,同時在《非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補充協議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4.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集中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相關資料,統一到廣東省教育廳辦理。
(二)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到外省中小學校就業程序:
1.免費師范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審批表》(附件2),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小學校就業的,須提供就業協議書,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到廣東省教育廳辦理;
3.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學校就業的,須提供就業協議書、結婚證和有關戶籍證明,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到廣東省教育廳辦理;
4.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學校就業的,須提供就業協議書、關系證明和有關戶籍證明,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到廣東省教育廳辦理;
(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業的,須視具體原因辦理。
第八條 違約情形處理辦法如下:
(一)免費師范畢業生故意違約的,須退還在校期間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執行的免費標準計算.
(二)免費師范畢業生畢業后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廣東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
(三)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廣東省教育廳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廣東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
(四)已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且未履行協議的免費師范畢業生,由培養學校取消學籍,并按上述相應違約情況處理;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記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并公布其違約情況。
第九條 違約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一)免費師范畢業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東省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登記表》(附件3,以下簡稱《違約登記表》)。培養學校在《違約登記表》上加具意見、加蓋公章,并提供免費師范生應退還所享受免費教育費用及應繳違約金數額的證明。如免費師范生已在我省中小學任教且在規定的服務期內出現違約情況的,還應經所在單位及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到廣東省教育廳辦理。
(二)廣東省教育廳根據培養學校(財務部門)開具的申請人在校期間所享受的免費師范生教育費用的證明,為申請人開具繳款通知書,申請人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退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違約金或滯納金。
第十條 廣東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工作,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負責追繳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或滯納金。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免費師范生日常管理、跟蹤和服務工作,將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情況記入其人事檔案,并及時報告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非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補充協議書
2.廣東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就業審批表
3. 廣東省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