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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三條 入學注冊
(一)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學校通過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將學生學籍信息上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其審核通過后,管理系統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自動為學生生成學籍號。學籍號實行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生注冊后,學校及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信息。
本辦法所稱注冊是指學生在學校注冊表登錄姓名,取得或核實學籍號。
(二)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規定入學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延期時間不超過2周。
(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學校應報告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其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四)普通高中學生未按期到就讀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五)學校新生入學編班或其他情況需要重新編班的,應根據招生錄取名冊或學生注冊花名冊進行隨機編班。
(六)凡年滿六周歲(年齡截止日期原則上以當年8月31日為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學位情況適當延遲至當年12月31日前)兒童依法注冊入學。
第四條 學籍檔案建立
(一)學生應分別在小學、初中、高中入學時填寫由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學校應在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學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學生基本信息采集錄入流程:
1.學校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簽字確認后交回學校。
3.學校負責將《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錄入管理系統。
4.學校將《湖南省中小學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發給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再次簽字確認,經班主任、教務處、學校校長分別核準后存檔。
(三)各中小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逐步完善。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變動情況的證明材料;
2.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3.綜合素質發展信息(學業考試及考查成績、素質評價信息、獎懲信息,詳見附件2、3);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表等;
5.享受資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四)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管理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負責管理。
(五)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管理系統進行查重。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及時提供學生真實信息,配合學校建立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由學生就讀學校建立并實行“籍隨人走”(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接收工讀學校學生就讀除外)。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服務的學校為其建立學籍。
第六條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按照流入地學籍管理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到所安排的學校就讀,學校應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本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八條 升學
(一)本條所指“升學”是指小學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符合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的學生,其學籍轉接按以下程序辦理:
1.畢業學校按規定通過管理系統對學生進行畢業操作;初中畢業的還應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
2.招生學校將正式招收學生名單通過管理系統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接轉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3.招生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含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第四條第三款1-4項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三)辦理升學學生學籍轉接,相關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核辦。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辦結的,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向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上一級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若既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又未說明理由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進行通報督辦。
第九條 轉學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遷移,新戶籍所在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普通高中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區域(即招生區域)的;
2.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普通高中學生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區域(即招生區域)的;
3.到工讀學校就讀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規定。
1.轉入學校如果學位已滿,義務教育階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安排,并責成接收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普通高中按省級示范性高中轉省級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級示范性高中互轉、非省級示范性高中不能轉省級示范性高中的原則合理安排。普通高中與其它類型學校轉學按照升學當年招生錄取線相當的原則進行。
2.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不得強制學生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原則上學生在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個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個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
(三)轉學申請及辦理流程。
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4),并提供轉學相關證明材料。
(1)收到申請的轉入學校依據規定和學校學位等情況審核,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管理系統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請的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規定和學校學位等情況核辦,同意接收的要確定轉入學校并將有關材料轉至轉入學校;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2.轉入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完成后,將學生名單發送至轉出學校核辦。
3.轉出學校同意后,報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并通過管理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所有轉學流程均通過管理系統完成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自接到學生轉學申請之日起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四)學生轉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含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轉出學校按照與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轉出,保留紙質檔案復印件,并通知轉入學校。
(五)其他特殊情況轉學,不受前款轉學條件和學籍轉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2.由普通學校到工讀學校或者由工讀學校到普通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轉出,由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3.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并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有學籍檔案,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其就讀年級。
第十條 休學、復學
(一)休學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休學:
(1)因病停課治療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學期內連續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3)應征入伍的。
2.申請休學辦理流程:
(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休學申請表》(附件5),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診斷證明(含檢驗檢查報告單);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需提供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應征入伍的憑縣級人民武裝部入伍通知書辦理。
(2)學校核準簽章,上傳簽章后的休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3)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管理系統登記。
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3.對疑似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的學生,學校應建議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診斷。診斷結果建議休學治療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為其提出休學申請,學校應勸其休學。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對其進行診斷或應休學治療而不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單位或部門,由相關單位或部門依法處理。
4.因病因事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需辦理休學延期手續,辦理程序與辦理休學相同。
5.學生休學每次原則上應休滿一學年,特殊情況需提前復學的,休學不得少于一個學期。休學原則上每學段不超過兩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特殊原因可適當增加休學次數,直至年滿16周歲止(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除外)。應征入伍的休學年限以服役期為準。
6.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二)復學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復學:
(1)因病休學病愈的;
(2)因事休學期滿的;
(3)因服役休學期滿的。
2.申請復學辦理流程:
(1)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為其提出復學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復學申請表》(附件6)。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時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病愈診斷證明(含檢驗檢查報告單);因事休學申請復學需提供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服役休學,期滿后提供退伍證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學期申請復學。
(2)學校核準簽章,上傳簽章后的復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3)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同意后,即可復學。
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期滿,未再次辦理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由學校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校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4.學生復學時原則上安排到其下一級(“級”是指學段初始入學年份,如秋季開學入學的小學一年級為2014級小學生)就讀(兩次及兩次以上休學的學生復學時依此類推);提前復學的學生,安排在本級或下一級就讀,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學校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 退學、輟學
(一)退學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退學。
2.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退學: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已休學兩年,仍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的(須附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證明,含檢驗檢查報告單);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須有二甲及以上或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證明);
(3)其他原因申請退學的。
3.普通高中學生申請退學辦理流程:
(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學生退學申請,填寫《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學校核準簽章,上傳學校簽章后的退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電子影像件,報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3)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
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4.普通高中學生退學后,需要再讀普通高中的,應按再讀當年當地普通高中階段招生政策重新錄取,重新取得學籍。
(二)輟學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輟學:
(1)已到法定入學政策年齡但未入學,又未辦理延期入學手續的;
(2)學生休學期滿,未再次辦理休學手續,又未復學的;
(3)未經請假批準無故曠課,或未辦理轉學、休學手續,連續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課的。
2.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1)學校應依法督促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2)學校勸學無果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學;
(3)勸學無效的,學校應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輟學情況登記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來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學生輟學情況登記表》(附件9),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改正。輟學學生戶籍不在學校服務區域內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輟學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學生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3.學校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并利用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輟學:
(1)未辦理退學、轉學、休學和請假手續,一個學期連續150課時或累計200課時未到校上課的(課時量計算以課程計劃為準);
(2)休學期滿未重新辦理休學手續,逾期1個月未到校上課的。
普通高中學校每學期開學后應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輟學情況登記表》,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取消輟學學生學籍。
5.普通高中輟學學生,需要再就讀普通高中的,應按再讀當年當地高中階段招生政策重新錄取,重新取得學籍。
第十二條 留級、跳級
(一)留級。高中非畢業年級學生未修滿規定學分或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學習困難要求留級的,在學年結束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申請留級。
(二)跳級。德、智、體、美諸方面特別優秀,經學校測試具備超前學習知識基礎和學習能力的學生,可申請跳級。
(三)申請留級、跳級辦理流程:
1.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留級、跳級申請表》(附件10);
2.學校核準簽章,在管理系統上傳學校簽章的申請表電子影像件;
3.學校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同意后,準予留級或跳級。
學校及其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高中學校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學生留級原則上只能留級一次。
第十三條 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學生,其學籍應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在校學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判決生效后取消其學籍。
(二)服刑期滿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繼續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學校,恢復其學籍,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讀普通高中的,應按再讀當年當地高中階段招生政策重新錄取,重新取得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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