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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新區(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新區(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新區(全市)教育工作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管理新區(全市)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基礎教育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和調整。
(三)統籌協調新區(全市)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統籌管理新區(全市)普通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各類教育事業;負責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負責新區(全市)教師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組織、指導新區(全市)教師培訓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及學校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師范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五)提出市本級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方案建議;負責教育經費統計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新區(全市)教育基本建設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內外對新區(全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負責新區(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
(六)負責協調指導新區(全市)教育督導工作;牽頭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工作;承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新區(全市)中小學的政治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工作、藝術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勤工儉學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
(八)負責新區(全市)中小學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教育科研和教育改革成果,提高教育質量;組織指導所屬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同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負責新區(全市)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
(九)歸口管理新區(全市)教育系統的學歷教育和考試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專學校的招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系統外的教育考試管理工作。
(十)負責管理新區(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新區(全市)語言文字的規范應用,指導推廣普通話。
(十一)負責法律規定的有關教育行政的處分、處罰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工作。
(十二)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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