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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全省各級各類教育資源。指導監督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和發布。
(三)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協調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中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指導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和教育評估工作。對市縣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職情況和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組織和指導對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監測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執行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指導農村、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評審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擬定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指導和監督省屬高校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規劃并指導全省高等學校的專業布局和調整;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統籌管理教育專項經費和省級教育經費及境外對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監督各市縣教育財政撥款經費的執行和使用情況及其他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全省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市縣教育的扶持與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統戰工作;參與管理高校領導干部。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依法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協調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定和實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工作,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規劃和協調教育系統重大科研工作,指導院校發展高新技術的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和指導學校開展教學研究工作;負責審定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負責教育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擔全省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普通話測試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教育和語言文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