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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擬定有關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規范性文件,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監督。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三)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指導協調轄市、區和市各部門、單位的教育工作;協調在鎮省屬高校和中專校的工作,并提供服務。
(四)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市城鄉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等方面的綜合改革。
(五)提出市級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教師獎勵基金及其他由市統籌的教育經費的安排計劃,統籌管理省下達的專項經費;對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歸口管理對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六)協助指導在鎮高校、中專校的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做好高校的穩定工作;指導轄市、區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管理,負責教育系統統戰工作和民主黨派建設工作。
(七)統籌規劃并指導全市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的管理與建設工作;組織指導中小學(幼兒園)、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負責局直屬單位教職工的勞動工資及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教育和教師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新教師的招聘錄用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八)歸口管理全市的各類學歷教育工作,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負責各類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的驗證工作。
(九)歸口管理出國留學和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指導全市學校德育工作、教育教學工作、后勤工作、體育衛生工作、美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協調、指導在鎮高校、中專校的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在市招生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全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全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管理工作。
(十二)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的語言文字工作;監督檢查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貫徹情況,指導全社會的普通話推廣工作,為社會提供語言文字的培訓、測試、咨詢、評估服務。
(十三)規劃指導并推動教育系統的科學研究,協助做好高新技術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十四)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本市行政區域內中等及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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