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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要求恢復已取消的戶籍,回到原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回國在非戶口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定居。原注銷戶口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第四條 華僑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境內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
(二)在擬定居地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當地直系親屬、其他親屬有自有房產,自愿提供其長期居住;
(三)有穩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本人受聘境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具體數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本人境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華僑,向非原戶籍注銷地僑務部門提出定居申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國前不同戶籍地,或一方在國外出生,申請到配偶戶籍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國外出生的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下同)的華僑子女,申請到父母或父母戶口已注銷,其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戶籍地定居的;
(三)國外出生的60周歲以上(含60歲)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的;
(四)在國外出生的華僑,因在境內的父母或一方無其他子女,申請到父母或一方戶籍地定居的;
(五)在國外出生的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華僑,受聘于除廣州、深圳以外的擬定居地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且符合擬定居地落戶條件的;
(六)其他符合擬申請定居地有關落戶條件的。
第六條 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規格為48/33mm)一張;
4、申請前兩年的出入境記錄;
5、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及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文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證明其符合國家對華僑身份認定的證明材料;
7、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房產證明及復印件。持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自有房產證明的,還應同時提供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所在居(村)委會、派出所相關家庭關系證明、親屬《居民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書;
8、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穩定生活保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本人境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還應提供經當地公證部門公證的承諾書;
9、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10、擬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8、10項材料;
2、結婚證正本及復印件。結婚證明是外文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在國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在境內出生的,提供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8、10項材料;
2、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申請人父母回國使用的護照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中文的,應附經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4、申請隨父母落戶的,應提交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戶的,應提交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落戶人家庭關系證明。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8、10項材料;
2、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4、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8、10項材料;
2、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4、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自有房產證明;
5、父母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內無子女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第六條1-8、10項材料;
2、提供本人國外出生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