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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全面推進學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樹立學院良好的學術風氣,維護學院的學術聲譽和尊嚴,嚴明學術紀律,凈化學術空氣和環境,規范學術行為,鼓勵科技創新,營造優良學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2004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所有在職教職工和以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者。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基本學術規范
(一)全院教職員工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保護學院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四條 科學研究規范
(一)在申報科研項目前,檢索相關文獻并論證、分析,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信息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報科研項目時,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須征得他人同意。如實填寫有關個人學術信息,不得偽造專家評價、簽名、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堅持嚴謹務實、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注重學術質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數據或其他資料,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四)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應遵守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按期開展項目研究,接受中期檢查、上報階段成果、如期結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題者,應按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及時提供書面說明,申請延緩結題。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學術成果。
(二)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對科研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復發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或情況說明。
(四)凡接受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五)教職工在崗、學生在校期間所取得的成果屬于學院,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發表、發布、鑒定和申報獎項;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單位名義發表、發布、鑒定和申報獎項的,應本著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原則署名,自覺維護學校利益。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審制、回避制、民主表決制和結果上網公示的原則。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和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登記或填報,客觀、全面、準確地介紹與評價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不按學院規定漏報、錯報登記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據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為己有,不準改動署名排序,不準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準夸大業績。評價措辭應嚴謹、準確,慎用“國內領先”、“國際領先”、“首創”、“首次”、“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學院學術風氣建設指導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規范、標準合理的原則。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準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討論過程評審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負責。
(五)評審專家應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則,對其評價意見負責。評價者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真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拔高、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損害學院和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