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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教育工作。
(二)負責全區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管理區屬中小學、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全區教育體制改革,負責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教材建設及教育科研工作;負責教育統計、信息工作。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邊遠薄弱學校傾斜的政策措施,實施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負責全區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監測工作,負責對中小學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實施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職業學校提高辦學水平和質量。
(六)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督促檢查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和教育稅費的征收工作,參與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負責教育經費的安排和預決算工作;負責教育援助的管理;監督檢查招生經費收支情況。
(七)統籌管理、協調民辦教育,擬定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承擔民辦教育監管的責任。
(八)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等工作。
(九)主管全區教師工作,負責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教育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及教育培訓、人員調配、職稱評定工作。
(十)負責全區學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各類教育招生計劃,負責各類教育考試、錄取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學校學科建設、精品特色專業課程建設;牽頭組織“五個校園”建設工作;指導組織學校承擔各級重大科研項目,推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負責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教育合作、交流;指導教育系統僑務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的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擬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十五)負責對各類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學校建設、教育裝備、教育產業、學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南岸區教育委員會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