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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教育政策,指導全區教育工作。
(二)負責全區教育系統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群團工作,對全區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和決策,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按管理權限考核任免科室的領導干部和學校黨政領導干部。
(三)負責全區各級各類教育統籌規劃和管理,管理區屬學校、所屬事業單位,負責全區教育體制改革,負責高中階段及以下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教材建設及教育科研工作;負責教育統計、信息工作。
(四)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指導與協調,組織實施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地區傾斜的政策措施,實施基礎教育教育改革;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全區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監測工作,負責對區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六)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實施神話職業教育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職業院校提高辦學水平和質量。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審計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負責教育經費的安排和預決算工作;負責教育援助的管理;監督檢查招生經費收支情況。
(八)統籌管理、協調民辦教育,擬定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承擔民辦教育監管的責任。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等工作。
(十)主管全區教師工作,負責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教育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及教育培訓、人員調配、職稱評定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學籍管理、招生及有關考試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大學中專招生、自學考試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本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負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負責管理招生考試的報名、考試、保密、宣傳、科研、咨詢、指導、監督等工作。承擔引導普通高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負責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教育合作、交流;指導教育系統僑務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的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擬定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十五)負責對各類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學校建設、教育裝備、教育產業、勤工儉學、學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