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http://jjc.xjedu.gov.cn/index/index.php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基教處主辦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由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發展中心承辦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主管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由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發展中心承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區各級各類普通高中學校和在其中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全區普通高中學籍由自治區教育廳統籌管理,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
第二章 學籍注冊
第四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應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普通高中實行學籍、學業水平考試考籍一體化管理。學生在獲得學籍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資格。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3.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7.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使用教育部統一制訂的表格。
第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注冊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學籍
1.未按規定錄取(或分配)的學生;
2.學籍在其他學校的學生;
3.有偽造證件、冒名頂替或持假轉學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學生;
4.屬違規招生范圍的學生;
5.不能如期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學生。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審核確認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一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父母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可準予轉學。
示范性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范性高中,普通高中可以轉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轉出學校出具學籍證明,提供學生基本信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由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以下簡稱《轉學聯系表》),并持《轉學聯系表》分別依次到轉入學校、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同時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轉學聯系表》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
學生轉學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學籍轉接。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區的高中生,須持戶口本(原件)、轉出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轉學聯系表》、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袋、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會考)成績單,經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經自治區教育廳基礎教育學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學籍轉接手續。
由我區轉出到外省(市、區)的高中生,須在轉出學校同意后,持戶口本、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袋、轉學聯系表等材料,經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一學期后,因未能在轉入省注冊學籍又要求在我區恢復學籍的,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現役軍人、援疆干部、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隨遷轉學時,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六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同類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和借讀學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準予借讀。借讀學生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借讀學生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八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考核,并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