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學教務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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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學教務處(三)
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成信學位〔201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規范學校本科人才培養,確保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學校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成立學士學位審核工作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學士學位組織、審核和授予工作。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全校本科學生學士學位評定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審查學院學士學位審核工作組提交的學士學位初審名單和補授學士學位初審名單;
(二)根據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撤消違反規定授予的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第五條 學院學士學位審核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學士學位初審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逐個審核本學院學生材料,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二)接受本學院學生學士學位授予異議及復核申請,復議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并告知學生本人。
第三章 授予條件
第六條 嚴格掌握授位標準,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的原則,對符合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學術道德與規范;
(二)完成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課程學習、實踐環節和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已獲得本科畢業證書且必修
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1.80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英語能力,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標準(英語和藝術設計專業另行規定);
(四)在校期間,未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因第六條第(二)、(三)和(四)款中有且只有1個條件不符合授位者(其中因第六條第(四)款不符合者,申請材料或獎項須在處分后獲得方有效),符合下述條款之一,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審議通過的,可在畢業證書頒發后一年內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者;
(二)獲得校級三等及以上獎學金者;
(三)獲得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干部、優秀團員稱號者;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等以上級別認可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本專業相關論文者;
(五)獲得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或體育競賽獎勵者(具體學科競賽項目參考《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學科競賽管理辦法》);
(六)畢業時參軍,或去邊疆、邊遠或國家確認的貧困地區或艱苦行業工作者或西部志愿者;
(七)考取碩士研究生者;
(八)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中照顧加分的少數民族學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學院學士學位審核工作組逐個審查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有關規定初審學生學士學位資格,并報教務處復審,教務處將復審后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院推薦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和材料,討論、審批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行文公布。
第十條 授予學士學位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