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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發展,結合我院的 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錄取為我院的學生,必須持我院錄取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 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事先向學院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道者 ,以曠課論處。超過兩周不報到者,經教務處處長批準,報學院招生部門,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全部復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學。 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 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學生管理部門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長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由招生 部門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由學院批 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回家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保留入學 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手續。 青果教務管理網絡系統 青果軟件學院教務網絡管理系統http://jwgl.lnc.edu.cn/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 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習年限 第五條 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年限為參考,實行彈性學制。提前修滿學分,可以提前畢業。專課層次的基本 學習年限一般為二年、三年和五年,在規定年限內難以達到畢也要求的學生,允許其延長學習時間,但從入學 到畢業的年限超過基本學習年限兩年。 第六條 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經批準可以工學交替,允許其中斷數學習,保留學籍。每次中斷時間,以一年 限,累計中斷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執行我院制定的《關于試行學分制的實施方案》,按 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執行我院制定的有關考評方法,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 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考核成績計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學生所修課程均應參加考核,考核成績合格,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 第九條 考核的方式可根據課程特點,分別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成績的判定采用百分制且必須為整數 。成績記載中,凡有緩考、曠考、補考、重修、作弊等,均須注明。 第十條 考核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 凡跨幾學期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 凡單獨設置的實驗、實習和其它實踐性教學環節個數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 畢業設計(論文)及畢業實習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一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學生在修讀某門課程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課程的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記,不能補考,只能重修。 一、 擅自缺課達課程計劃學時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根據課表,課程有沖突且向任課老師書面申請者除外); 二、 未經認可老師允許,平時測驗缺一次及以上者; 三、 未按時完成課程實驗或實驗報告者; 四、 規定的作業有10%沒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課老師要求補交者; 五、 抄襲實驗報告或作業者。 每學期期末前,任課老師須將不能取得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經系主任簽字后,書面報教務處備案。 學生無特殊原因或申請緩考未批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者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者, 均作曠考處理,總評成績記零分,注明“曠考”字樣,不得參加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向教務處申請,經教務處脾性混后方可緩考。除急病外,不得臨考 前或進入考場后申請緩考。緩考安排在該課程的補考時間進行,成績按正考記載。緩考不及格者,不再安 排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考試違紀或作弊者,成績按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并按有 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必修課和限選課考核不及格的課程,補考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補考不合格,只能重修或重修考 核。重修不及格,允許第二次重修,重修的課程原則上不得申請免修和免聽。任選課考核不合格,可重修, 也可另選其它相應課程,以取得規定的學分。如任選課學分已滿足教學計劃所規定的最低學分,也可放棄 選修,不影響畢業。 第十五條 每學期的正常補考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日程統一進行,其它時間的補考以教務處的通知為準。 系、教研室或任課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補考,否則,考核成績無效。 補考不得降低要求。補考一般不辦理緩考。補考課程按補考實際成績記分,并注明“補考”字樣。學生參加補 考須持有效證件,并按有關規定交納補考費。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轉學: 一、 學生確有專長,由本人申請,所在系推薦,經轉入系考核證實,轉入該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 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療單位的檢驗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 習,但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三、 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申請,所在系推薦,轉入系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院長批準 ,到教務處辦理手續; 二、 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須本人申請,校內逐級審批,報省教育廳批準后,才能辦理轉學手續; 三、 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經省教育廳和轉入學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的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本 條二辦理轉學手續; 四、 學生轉專業、轉學原則上在第一學年的五月份辦理,其它時間一般不受理; 五、 學生轉學,轉出學院不退還所收費用。 第十八條 學生要求轉學到國外(境外)學校學習,由本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學生管理部門審核,院長批準, 到教務處辦理手續。學院提供學歷證明及成績證明。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須修完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相應課程并取得最低畢業學分,方可 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同檔次或高檔次,轉專業后所取得學分 仍然有效。地獄轉入專業要求的課程學分無效,必須重修;其它課程學分,可作為轉入專業的專業任選課學分。 第五章 休學 第二十條 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經批準可以工學交替,允許其中斷學習。 學生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 留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二條 休學學說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病、事休學應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須由學院醫務部門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 門 審核,主管副院長批準,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書,方可休學。休學學生必須在按到休學通知之日起一周內 離校,否則作自動退學處理。休學期間不得擅自跟班上課或參加考試; 二、 休學學生從休學之日起,停止獎貸學金發放; 三、 因病休學的學生,回家療養。病假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四、 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第二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憑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已恢復健康的證明,經學院醫務部門 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 學生休學期滿,開學前向學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副院長批準,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不得在學 期中途復學),同時辦理下學期的選課及免修、免試手續。復學時須交休學證明、復學申請及所在地對本人休學 期間表現的證明材料,超過規定期限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其學籍。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 級學習。 三、 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或因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六章 退學與試讀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在一學期內,所取得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低于10學分者; 二、 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學習年限兩年者; 三、 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 最后一次復學機會經健康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五、 因病應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達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六、 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七、 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八、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九、 學期曠課累計50學時以上者(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計),勒令退學; 十、 考試作弊兩次或作弊嚴重者,勒令退學; 十一、 在校期間擅自結婚或生育者,勒令退學。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由學生管理部門或教務部門提出報告,報主管副院長批準,教務處辦理 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退學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離校的學生,本人檔案、戶口一律退回原遷出地; 二、 經診斷為精神病、癲癇等不符合體檢標準(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 退學學生由教務處發給退學證明,并按第34條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成績證明,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 的學生,不發給 業證書或成績證明; 四、 學生接到學院的退學通知后,應在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并離開學院。退學后的一切問題,學院不負 責解決; 五、 被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八條 凡因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而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試讀,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由學生本人持家長同意試讀的函件,在退學后10天內,經教務處處長審核,報主管副院長批準; 二、 在校學習期間,試讀以一次為限,試讀期限為一年,試讀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三、 經批準試讀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間,每學期取得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不得少于15分。 第一學期所得學分低于退學標準,經批準給予試讀的學生,可暫跟原班試讀或停學,但新學年開始,必須 跟下一年級試讀。 四、 試讀期間,一學期所得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低于15學分者,不再試讀,作退學處理; 五、 試讀期間,由本人申請,經學生管理部門和教務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院長批準,可轉為正式生; 六、 試讀期間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納試讀費; 七、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試讀; (1) 考試作弊者; (2) 受過警告以上行政處分者。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德智體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 別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院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六種:警告、嚴重警 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全團結、侮辱和 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 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 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 有偷竊行為而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第八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完符合教學計劃所規定學分的相應課程并取得最低畢業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 書。 第三十三條 在規定的時間內,學完符合教學計劃所規定學分的相應課程,經補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課程 者,發給結業證書。經學院同意,可以不領取結業證書,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重修不 及格課程。全部課程合格并取得最低畢業學分后,發給畢業證書。延長期滿仍有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 書。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可在結業后的五年內,回校申請不及格課程的結業后補考。補考合格,換發畢 業證書。因畢業前受紀律處分而作結業處理者,一年后經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作出鑒定,經學生管理部門 同意,教務處處長批準,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沒未學完教學計劃所規定學分的相應課程,發給肄業證書。經學院同 意,可以不領取業證書,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學完全部課程,發給結業證書或畢業證 書。延長期滿,仍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者。發給肄業證書。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成績證明。開除學籍 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 第九章 學生證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證為學生身份證明,只限學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和轉借他人,否則追究其 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遺失學生證,登報掛失后,由本人申請,到教務處辦理補發手續。補發學生證須交納手續 費和工本費。 第三十七條 按國家規定學生在寒暑假可享受火車乘車優惠。探親乘車區間指從學院所在地到家庭所在地。 因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更改乘車區間的,必須持家庭遷入地證明,經學生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由教務 處予以更改。 第三十八條 對于騙取學生證,擅自涂改學生證乘車區間,以及利用學生證弄虛作假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為試行稿,試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將及時修訂。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行學分制的學生。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