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從杭州市蕭山區獲悉,當地“95后”青年孔某因受不了訓練苦、管理嚴等,拒絕履行兵役義務,日前被部隊退回原籍。
據介紹,孔某是蕭山人,原在某高校就讀。今年,他主動遞交入伍申請書,參加應征體檢,經征兵政治考核后,9月被送往解放軍39軍某機步旅新兵營參加新兵教育訓練。9月底,蕭山區征兵辦人員回訪新兵時,孔某表示能適應部隊生活,積極要求在部隊鍛煉成才。
但從10月2日開始,孔某因部隊管理嚴,怕苦怕累嚴重,多次寫申請報告要求回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其間,連隊、部隊機關和區人武部門、家長多次找其做工作,均沒有效果。12月8日,部隊對其作出退回原籍處理。
依據《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條例》和蕭山區相關規定,孔某將被處以5萬元罰款,并取消其大學復學資格。此外,2年內不得被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錄用、錄取,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專業技術證書,不得辦理出國出境、升學等。
【法律鏈接】拒服兵役處罰規定
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軍隊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應征公民應按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1.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
2.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
3.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