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的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在這四個行業中,建筑業與房地產業適用于11%的增值稅稅率,金融業與生活服務業適用于6%的增值稅稅率。改革實施完畢后,年減稅規模將達到5000億左右,接近營改增自2012年實施三年多以來的減稅總規模。特別是,此次將不動產納入營改增后,不動產抵扣涉及到的減稅在全部減稅額度中接近六成,即3000多億。
具體來看,金融保險業由5%的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房地產和建筑業由5%和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酒店、餐飲等生活服務業由5%的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
那么,營改增對于這四大行業會產生哪些影響?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對建筑業而言,因為勞動力成本/折舊不能抵扣增值稅,或會在較短時期內對建筑類行業公司的盈利水平產生不利影響,長期內對營改增政策的修改將可能抵消不利影響。對房地產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終行業利潤下降幅度可能會更大,反之則對企業經營業績有利。對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而言,屬于利好信息,將會顯著減輕企業的負擔。
按照目前我國稅收政策,營業稅的征收是由地方政府主導進行的,而增值稅的征收則是由中央政府管理控制的。“營改增”之所以如此重要,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意義,就是因為這次改革不僅僅是兩種稅種的改革,其實質是公共資源配置體系與機制問題。想要順利完成這一改革,首先要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的統計數據顯示,1至8月北京市財政收入共計2849.4億元;其中營業稅稅收為741.4億元,占總收入比重為26.2%,為北京市財政總收入中占比最重的組成部分。
根據我國現行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營業稅是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全部稅收也留在地方使用,無需上繳中央。而一旦開始“營改增”后,最終的改革目標是將現有的營業稅全部改革為增值稅。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理論上是75%的收入歸中央,25%的收入歸地方。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將失去很大一部分現在的自有收入。
一位財政學專家告訴記者,地方政府為什么對“營改增”反響平平,歸根結底是地方政府的“財力”還是“財權”的選擇問題。伴隨著“營改增”的推進,盡管中央將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從實際可支配收入來看地方政府也許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但是“財權”的交出仍然讓地方政府不情不愿。
而且,要想通過轉移支付從中央獲得資金,就會有事前申請、事中審批、事后監管等一系列程序。一方面這可以給資金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也方便中央站在全國層面分配資源;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樣的做法也容易引發“馬太效應”,即資源匱乏的省市在由于缺少相應的項目而難以獲得資金,從而越發貧困;資源充裕的省市由于優質項目多而能得到更多的資金。這一點也容易引發資源分配的不公平問題。
免稅?不征?征管部門怎么看
此次“營改增”,金融行業的改革備受關注。從國外的經驗上看,由于金融行業成本、增值稅的可抵扣進項稅等金額難以計算;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頻繁等原因,很多發達國家對于金融行業都采取不征收或者免征收的處理方法。
比如法國對金融業的增值稅征收是區分不同的業務,分別規定了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可選擇性納稅項目。對于可選擇性的項目,法國允許銀行對其購入物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并可以據此給客戶填寫發票,注明稅款,使客戶可以在下一環節進行抵扣。
但是這一方法的漏洞也很明顯,其一是這種方法僅對銀行適用,對于保險和其他金融業實體難以實施。第二是在實踐中,政府在選擇稅基和確定稅率方面仍是難題。
正是由于金融業的增值稅征收很多困難和問題,各國制定了很多其他的輔助方法征稅。比如意大利和大部分法語系國家等對金融企業的不同經營業務征收不同稅率的印花稅;德國、意大利、希臘等國對保險業務收到的保險金征稅,稅率從1%到30%不等;阿根廷、烏拉圭等國家對金融企業的資本凈值征稅。
最后,專家表示,隨著“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擴大,有關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推進三方面工作:一是積極穩妥推進“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各個行業推開。二是調整政府間財政體制安排,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和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三是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進一步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還要完善預算收支管理制度,進一步增強預算的完整性、透明性并提高其績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