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產,如何界定勞動者債權范圍?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企業職工勞動債權是指破產企業在破產受理之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下面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公司破產,勞動者債權范圍知識。
《企業破產法》
第48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公司破產實務中,從保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實際出發,破產企業職工勞動債權除包含上述法律規定的項目之外,還應包括勞動者按照國家政策、勞動合同、企業制度應享有的其他待遇和經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確認應由企業支付的有關費用。
(一)工資
按照1990年1月14日由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1994年12月6日由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年薪、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報酬等。工資的具體構成參照1990年1月14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進行核定。
(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有關費用。主要包括發生工傷事故和視同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致殘職工享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職工生前承擔撫養、贍養、扶養責任的親屬所需費用;發生工傷或者工亡事故,企業應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如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保險
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是指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繳的個人部分,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后,企業未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而所欠的費用,包含因此產生的滯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破產企業欠繳職工個人部分的社會保險費所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因此,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僅指欠繳的本金。
(四)經濟補償金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
包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最低工資差額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前述款項應向勞動者支付50%-100%的加付賠償金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經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確認應由企業支付的有關費用是指因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勞動者與企業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裁決確認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的有關費用。
另外,在破產實務中,還存在職工集資款清償問題。根據新《企業破產法》關于職工勞動債權的規定,我們認為職工集資款不屬于職工勞動債權。但對于職工集資款的清償在新《企業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管理人可以結合破產企業的實際狀況,從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