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當”專項整治檢查包括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為大家提供的自查報告,希望對你有幫助。
四不當專項治理自查報告1:
一、不當創新方面
(一)治理機制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二)管理制度與流程
(1)本機構是否建立并實施開展金融創新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評估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從事重大收購和投資等可能帶來的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創新業務或產品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
(2)是否針對上述經營活動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要求上述經營活動需事先得到風險管理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的審核同意,并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
(3)是否對快速發展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以及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進行專項壓力測試,有效測試識別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可能對銀行持續經營帶來的重大影響。
二、不當交易方面
(一)銀行同業業務
1. 同業投資業務方面
(1)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
(2)是否進行了嚴格的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
(3)是否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足額計量資本和撥備;
(4)是否將穿透后的基礎資產納入對應最終債務人的統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業融資業務方面
(1)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2)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3. 監管指標執行方面
(1)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后是否展期;
(2)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后的凈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3)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4)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5)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4. 內部管理方面
(1)是否違規對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轉出資產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本機構,同時該資產未按照原風險狀態進行分類的情況;
(3)是否對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是否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二)銀行理財業務
1. 組織管理體系方面
銀行理財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范、歸口管理的要求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2. 投資運作方面
2.1 資金池運作
是否對每只理財產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是否開展了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理財業務。
2.2 不當交易行為
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相互調節收益的行為;
是否存在代客理財資金用于本行自營業務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行為;
(6)理財產品與本行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
2.3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者理財產品投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的情形;
(2)是否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3. 資金投向方面
3.1 債權資產投資
(1)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
(3)是否準確統計理財資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以及該項資產余額在任何時點是否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4)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
(5)是否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情況。
3.2 權益類資產投資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行為。
3.3 隱性擔保或回購
是否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4. 保本型理財產品管理方面
是否對保本型理財產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納范圍。
(三)信托業務
1. 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托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杠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2. 信托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后管理,并與代銷銀行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投資信托產品時,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3. 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范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通過資管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信托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4.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托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后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
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三、不當激勵方面
(一)考評指標設置
本機構績效考評指標設置是否涵蓋監管規定的合規經營類、風險管理類、經營效益類、發展轉型類、社會責任類五類指標;
經營效益類指標是否以風險調整后收益指標確定分值和權重,是否考慮資產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應設置中長期資產收益對經營效益類指標的貢獻度;
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是否明顯高于其他類指標;
是否設立時點性規模考評指標;
是否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外設定單項、業務條線或臨時性考評指標;
是否設定沒有具體目標值、單純以市場份額或市場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分支機構是否自行制定考評辦法或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要求;
本機構考評對象存在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發生案件、不規范經營行為的,是否相應調低相關指標的考評等級或得分。
(二)考評機制管理
是否依據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決策層批準的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績效考評制度和指標體系;
是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績效考評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質量控制;
本機構審計和監察部門是否對績效考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將業務費用變相作為績效獎勵、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肅問責;
是否建立對利潤等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利潤目標。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
針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是否按監管規定設置績效薪酬的發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監管規定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實施;
是否按監管規定的標準,根據風險類指標管控情況對當年績效薪酬實施控制。
四、不當收費方面
(一)收費行為規范
(1)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范圍收費的行為;
(2)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3)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和收費規定。
(二)價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并按規定統一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
(2)是否按照規定在本行營業場所和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本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等;
(3)本行提高市場調節價收費水平或新設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
(4)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是否事前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并在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后,提供相關服務。
(三)內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總部統一制定和調整本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并按照監管規定的程序實施;
(2)是否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確的價格行為違規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是否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四不當專項治理自查報告2:
為進一步防控金融風險,治理金融亂象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合規管理,穩健規范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中國銀監會決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全面開展“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專項治理工作。為落實省分行、州分行和湖北銀監局開展市場亂象整治等系列專項治理活動的要求,4月25日下午,農發行利川市支行召開了專題工作會議,積極研究“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專項治理相關文件要求,經我行黨支部研究決定,成立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行長孫必軍任組長,分管行長王章杰為副組長,各部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銀監局“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等系列檢查的自查及上報工作。行長孫必軍同志對此次專項治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檢查管理辦法(農發印發〔2016〕332號)文件要求,將自查和抽查發現的問題記錄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檢查工作底稿》上。
二是本次檢查、整改、問責同時進行,對自查和抽查發現的問題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同時嚴肅問責。某些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問題,要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時限,落實責任到人。
三是加強條線上的溝通交流。要全面梳理檢查發現的問題,加強與州分行各主管部室溝通交流,分條線將問題事實、整改問責情況報送相關部室審閱。
四是針對系列檢查,需要分別撰寫檢查報告,并保證報告質量。報告應包含檢查組織實施情況、內控合規基本情況及總體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問題存在的原因、整改問責具體情況等內容。
五是準確填報各類表格。每項檢查均需填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檢查工作底稿、《分條線問題及整改問責情況表》。同時按銀監局“三違反”文件要求,填報附表。
通過本次專項治理活動,旨在營造公平公正的經營環境,防范金融風險,規范自身經營活動,更好的為利川的經濟發展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