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建議明確辦理毒品案件證據規則
“近年來,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更加隱蔽,客觀上對偵查取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3日下午,全國人大代表、云南省高院院長張學群在云南代表團全體會議上提出:建議“兩高”聯合公安部門盡快制定辦理毒品案件證據規則,為打擊毒品犯罪提供法律準繩。
云南省有4000多公里的邊境線,從邊境線向南幾十公里就是世界最大的毒品源頭“金三角”。由于強大的利益驅使,云南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每年查獲的毒品數量占全國查獲總量的七八成。
“但在毒品案件的審查辦理中,特別是證據的搜集、審查和認證上,存在不少困難和障礙。”張學群說,云南省高院承擔最高法院關于毒品犯罪案件審辦疑難問題的重大課題,通過對毒品案件的證據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發現,鑒于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點,不少證據的搜集、審查、認證工作存有瑕疵,沒法體現司法公開性,這或多或少影響案件的審辦質量和司法公正。
同時,有專業人士指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若毒品查扣程序不夠嚴謹,偵查機關對抓獲現場物證的固定有所缺失,還會出現犯罪嫌疑人翻供而無證據反駁的情況。
鑒于此,張學群建議,“兩高”聯合公安部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明確毒品案件的證據規則,規范證據搜集、審查、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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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共分為三個部分,明確收集哪些證據,即毒品犯罪基本證據規格的收集要求;明確如何收集證據,即法定的八種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規定了對證據的綜合認證,解決毒品犯罪主觀明知認定等難點問題,如毒販拒不認罪或是找各種借口為自己“洗白”。
按規定,審查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行為對象是毒品時,應審查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行為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材料,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情況,綜合進行分析判斷。參與偵破毒品案件的偵查人員對執行職務目擊的犯罪情況也可作證。
“即便是‘零口供’,審判人員還可會同檢察、偵查人員庭外核實偵查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秘密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并確認的,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作為證據使用。”白春子說。
規則還細化了刑訴法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明確違法取得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種類。對證人翻證、被告人翻供情況,明確重點審查內容。在向某等15人販賣、制造毒品案中,主犯向某上訴稱偵查機關非法取證。安徽高院按照規則要求,建議檢察機關調取入監記錄、同監室人員證言以及體檢表等,最終證實向某入所身體狀況良好,所述并不屬實。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取證、舉證、質證最后都以法院最終認定的證據規格、證明標準為指引。如果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缺乏證據的支撐,不僅案件質量沒有了保障,甚而還有可能會釀成冤假錯案。”白春子說,規則的出臺對公、檢、法統一對證據的認識,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引導偵訴,嚴把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合力打擊涉毒案件高發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