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的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就勞動者是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護的,其中給予了勞動者一些假期,就包括婚假、產假、病假等等。針對不同的假期,雖然法律方面都要求單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此時對應的福利待遇卻是不太一樣的。就病假而言,此時規定的最長醫療期為24個月,而實際的病假天數則還要結合職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而在病假工資上面,單位也是要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但法律在這方面有最低病假工資的限制。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必須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為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醫療期來計算: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勞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4)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1)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2)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單月計薪日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4、不同城市對于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規定不同,具體依據本地政策執行。例如深圳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期間工資。
5、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