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可以按病假發工資嗎?
吳某進單位剛一年,工作時發生了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后一直在家休養,等待勞動能力鑒定。
三個月養傷期間,單位一直按其工資標準的60%發病假工資。吳某認為自己并非生病,提交醫院的診斷證明都在治療工傷,單位不應該按病假算。
那么,單位的做法正確嗎?
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的做法不正確。
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吳某已認定為工傷,由醫療機構開具證明須休養期間為停工留薪期。單位應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不應該按病假標準降低其工資待遇。
Tips: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延長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