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長期請病假工資發放相關規定
1、長期請病假,按管理權限,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職工在征得原單位簽字同意后,副科級以上領導領導干部,或者非領導職務人員,由組織部核準;一般干部或者工人由當地人社局核準。
2、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治療、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
3、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發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長期請病假,其個人年終獎、精神文明獎、績效等在崗職工享受的福利、獎金不予發放。
4、嚴格請銷假程序。對于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據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一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