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休工資最低標準調整
調整對象和時間:以去年12月31日為界限
此次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川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調整標準和辦法: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度傾斜
按國家統一規定,今年仍采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度傾斜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即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同時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三)適度傾斜:傾斜部分與去年一樣,向三類群體傾斜。
一是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歲不滿80歲、滿80歲不滿90歲、滿90歲以上”3個高齡段分別增加30元、60元、100元;
二是2016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按照“1-2類、3-4類、5-6類”3個類別分別增加40元、50元、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
三是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處于服刑等情況: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準。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干部管理權限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準,并按實際周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