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社保小編了解到,沈陽公務員群體養老金替代率為80%,而普通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為40%,兩者相差高達40%。
根據《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遼勞社發[2006]81號)及《轉發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沈勞社發[2007]20號)文件規定,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全部繳費年限×1%
2.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視同年限+折算年限]×1.4%
其中:基礎養老金計算基數=【退休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市指數和÷繳費年限)】÷2
市指數和=∑1n-1 [退休前1年本人繳費工資÷退休前1年市職平+退休前2年本人繳費工資÷退休前2年市職平+……退休前(n-1)年本人繳費工資÷退休前(n-1)年市職平], 即本人每年繳費工資與當年市職工平均工資之比的和。
然而,大部分退休人員不知道的是,他們的養老金是如何計算得來的,而且繳納數十年的養老保險后,是否能在人均期望壽命前拿到“本金”?那么,我們的晚年究竟會怎么樣?尤其對于靈活就業人員而言,繳納不同比例的養老保險,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又會拿到多少養老金?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