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的單位職工每年能夠獲得一筆金額的年終獎,而有的單位職工卻沒有。那么是否單位就必須要支付每個職工年終獎呢?如果勞動者主張年終獎的話,又是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一、單位是否必須支付年終獎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范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法律并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二、勞動者主張年終獎要舉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綜上可知,雖然年終獎是屬于獎金中的一類,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單位必須要支付員工年終獎,是否支付年終獎全由單位自行決定。同時,要是員工主張年終獎的話,根據法律的規定,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