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1、目前法律并未對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做出特殊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無約定,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獎金發放規定的,則據獎金發放制度執行。
2、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方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取得年終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將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取得年終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低于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將工資與年終獎金相加后,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年終獎的發放形式
1、績效考核
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公司業績結果來發放績效獎金。目前,大部分公司的績效考核規則都是公開的,許多都會通過績效合同,與員工進行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年終業績的完成情況進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對應不同的績效獎金系數。
2、紅包
由老板給員工發放不確定數目的紅包。這種年終獎計算方法比較私秘,有的作為輔助年終獎發放,有的對關鍵性崗位員工發放。也有企業沒固定年終獎發放形式,直接由老板來發放紅包,這種方式全憑員工在老板心里的位置、印象等。
3、把年終獎化整為零
企業可以把年終獎化整為零,在接近年終時,以不同的名目發放,當然必須能夠以充分的理由。比如對樂于將自己的知識與團隊共享、長年出差,并且主動合作的員工,可以發放特殊奉獻獎、合作伙伴獎、創新獎等多種名目的獎勵。這種靈活的發放方式對員工的激勵效果遠比一次性的發給獎金并且說不出更多的理由好得多。
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