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龍江退休金調整細則
養老金上調調整范圍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不對、院校等單位退休的退休人員。
養老金上調計算公式
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
養老金上調步驟
1.2015年9月底前,試點城市完成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核實,非試點城市2015年底前完成核實。
2.2015年10月1日,試點城市按2017年養老金調整方案調整養老金。
3.2017年1月1日,全國調整養老金。
養老金第十二年上調
有分析指出,如果養老金第十二年上調,將使超過8000萬的退休人員受益,但客觀上也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形成了不可小覷的壓力。加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向前推進,部分地區滾存資金池枯竭,個別縣市出現當期嚴重收不抵支的狀況,地方財政面臨來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壓力,嚴重者“不吃不喝才夠用財政資金彌補社保缺口”。
在省級統籌的背景下,地區間負擔比的差異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余缺的差異。人口年齡結構老化且勞動力流出的地區的負擔比高,導致這些地區養老金存在缺口
黑龍江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12月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0.5%。
(三)傾斜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參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79周歲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增加40元/月。
4、對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傾斜:一類地區每人增加5元/月,二類地區每人增加10元/月,三類地區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的,調整到平均水平。
三、資金渠道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規定標準和范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經辦機構對調整后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進行確認啟動,并按規定予以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系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細致的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調待工作順利進行。
黑龍江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組成。
1、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4、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給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遞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