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通知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僅關系到廣大退休人員的當前切身利益,也攸關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此次調整后,預計全省將有540萬企業退休人員和54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惠及近600萬退休人員。根據通知要求,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力爭在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此次調整范圍。
根據國家部署和要求,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待遇,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增加額由以上三部分構成。
定額調整為: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的部分,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的部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還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將于予以適當傾斜。2015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7年浙江退休金補發比例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補發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補發退休養老金。
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的部分,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的部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還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將于予以適當傾斜。2015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7年浙江退休金補發比例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補發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補發退休養老金。
浙江退休金補發水平和補發辦法
1、定額補發退休(退職)人員
①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市 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臺州市 129元,麗水市125元。
②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準執行。
③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準調整。
2、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
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3、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