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下面思而學教育網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江蘇省退休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江蘇省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在實際計算時,還要按原江蘇省勞動保障廳2007年24號文要求考慮最低繳費系數,即: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系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的確定按國務院國發(2005)38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計發月數表執行。參保人員年齡未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40周歲的標準確定;年齡超過表列某整數的,取下一檔計發月數。主要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40周歲為233個月、45周歲為216個月、50周歲為195個月、55周歲為170個月、60周歲為139個月、最低的為70周歲56個月。年齡超過70周歲的統一按70周歲的標準確定。
另外,對1995年年底前參加工作、計發辦法改革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以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江蘇省退休年齡的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017年江蘇退休養老金上調細則
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從每人每月140元上調為180元。
市區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漲了。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提高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我市結合市區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從每人每月140元上調為180元。
據了解,南通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2011年12月,比國家和省級層面都要早。2013年省級層面建立,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標志著國家層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去年,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整合基礎養老金標準,將市區基礎養老金統一調整為140元/月,同時考慮市區老居民的實際情況,對2013年10月15日(市區戶籍制度改革時點)前的市區城鎮老居民每月增發60元養老補貼。
根據《關于提高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從每人每月140元上調為180元。其他縣(市)區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調整標準。
去年,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為“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整合基礎養老金標準,將市區基礎養老金統一調整為140元/月,同時考慮市區老居民的實際情況,對2013年10月15日(市區戶籍制度改革時點)前的市區城鎮老居民每月增發60元養老補貼。
根據《關于提高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從每人每月140元上調為180元。其他縣(市)區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調整標準。
市人社和財政部門要求,各區人社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加強資金籌集,確保近期將政策落實到位。
江蘇省退休辦理的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后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