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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退休的政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1、國家公務員退休的條件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和機關工勤技能人員退休條件:

正常退休:

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和機關工勤技能人員退休的政策條件仍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其中:

--------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員和機關工勤技能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有以下情況者可以提前退休: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區勞動局貫徹國發[78]104號文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9年的可以退休;從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或勞動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殘,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齡條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號文件精神,事業工作人員提前退休退職各單位要求嚴格按《勞動能力喪失的疾病鑒定標準》執行,同時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病退年齡: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執行,達不到上述病退年齡的,按退職處理。

不夠因病退休年齡或工齡條件的,因病完全喪失勞動(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職不受年齡和工齡條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并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國發[1978]104號文件《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勞動能力的干部、工人,應當退職。

《國家公務員法》沒有公務員退職的形式,因此,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只適用于機關的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因公致殘喪失勞動(工作)能力,不受年齡和工齡條件限制均可辦理退休手續,對他們不實行退職制度。

三、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發給退職生活費。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

2、新人發[2004]74號文件《關于調整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

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標準計發退職生活費。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

以上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職的,按其退職時工資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

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職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3、根據新政發[2006]79號文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堅持不退的如何處理?

國發[1978]104號文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繼續工作外,都要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本人堅持不退的,從所在單位通知的下一個月起,不再計算工作年限,工資改發退休費。

五、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的鑒定工作應由什么部門鑒定?

根據新人發[2001]39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鑒定機構會同衛生部門在指定的醫療機構經體檢后研究確定。

六、不具備退休條件,又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如何辦理?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規定。

對身體健康或雖有疾病但尚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不具備退休條件,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不能辦理退職手續,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發給離職證明書。

經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的(批準出國長住的除外),可酌情發給必需的回家路費,不再發任何補助費。

七、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勞動教養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勞動教養前后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但是開除公職去勞動教養的,應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職人員因違犯法紀被判刑時,退休、退職待遇如何執行?

根據人函[2001]27號文件對《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中規定:

(一)、關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給予行政處分。

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

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于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于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到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對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銪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于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公務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緩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能否辦理離退休手續?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98]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職后,其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應從何時發放?

干部、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后,當月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勞險字[80]309號文件規定(1)過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調到關內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區工作,再又調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2)曾在新疆部隊服役的革命軍人,后復員、轉業到新疆地方企、事業單位工作,其在部隊服役的時間與到地方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3)曾在西藏自治區工作或由新疆調往西藏自治區工作,以后又調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時間可與在新疆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

十二、如何確定干部、工人加發退休補助費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區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1)新勞人字[1986]9號文件規定干部、工人加發退休補助費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參加革命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論符合那一個杠杠的年限,都必須要有在新疆實際工作十年以上的時間,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計算。

(2)勞險字[80]309號文件規定,按周年計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數,超過半年的可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計算。

(3)新政人[1980]047號文件、勞險字[80]309號文件規定,為照顧長期堅持在塔什庫爾干、和田等二十三個縣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們辦理退休時,只要在上述地區實際工作滿十年以上,其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可以不從工作年限中扣除。

對上述地區實際工作不滿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區工作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病休超過六個月的,仍按過去規定,從第七個月起,不計算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費比例是如何執行的?

(一)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費: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費執行的是勞人險[1983]3號《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規定,即按原工資100%發給退休費。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執行新政發[1994]48號文件的規定,即機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全額計發;事業單位的按本人技術等級工資(等級工資)和津貼的全額計發。

(二)建國后參加工作的退休費: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費的標準

1、執行的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

(1)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

(2)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

(3)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給。

2、新政發[1986]61號“印發(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凡在新疆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根據參加工作年限長短發給退休補助費,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滿30年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滿25年的加法原標準工資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10%。

3、為了鼓勵廣大知識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穩定新疆的人才隊伍,新黨發[1983]71號《關于改善知識分子趵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的暫行規定》,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離退休后的退休金專門進行了優待規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的知識分子,離退休后退休金標準提高10%。

退休費的基本計發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十新政發[1986]61號文件加法的比例+新黨發[1983]71號文件提高的10%”,但此項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過100%,即本人的原工資額。

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費的標準

1、執行的是新政發[1994]48號文件的規定。

48號文件規定: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退休,退休費為: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即:

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

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

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

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60%計發;

工作不滿10年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40%計發。

(2)、機關的工人和事業單位的干部、工人根據工齡計發的比例是一樣的,即:

(1)工作滿35年的按90%計發,

(2)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

(3)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5)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3)、工人退休費比例:

(1)機關的技術工人是按本人原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三項之和的上述比例計發;

(2)機關的普通工人是按本人原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計和的上述比例計發;

(3)事業單位的人員是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上述比例計發。

2、新政發[1986]61號文件規定:凡在新疆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根據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發給退休補助費。

即:

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25%,

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滿30年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2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滿25年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15%,

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加發原標準工資的10%。

3、新黨發[1983]71號文件《關于改善知識分子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的暫行規定》,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離退休后的退休金專門進行了優待規定,即:

在新疆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的知識分子,離退休后退休金標準提高10%。

退休費的基本計發是“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十新政發[1986]61號文件加法的比例+新黨發[1983]71號文件提高的10%”,但此項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過100%,即本人的原工資額。

48號文件同時還規定,對從內地調入新疆工作的,可加其在內地工作的年限享受61號文件規定的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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