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兩會關于教師退休人員退休工資改革調整最新信息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社部今日公布延遲退休時間表,最新延遲退休方法最早2022年實施!這樣一算來對70、80后的影響很大。到底退休年齡的最新規定是什么呢?退休年齡到底要改到幾歲?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到底會影響誰?
我國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表示,我國將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爭取今年完成方案制定,后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至少五年后。想退休?別著急,社會養老金缺口還需要你。(最新消息:女職工退休年齡最新規定正副處級女干部60周歲退休)。
延遲退休方案實施時間表:
指定延遲退休方案---》上報中央同意并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公布方案---》2022年最在實施時間
哪些人受到退休年齡最新規定的影響?
1、小于等于50歲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歲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歲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遲退休方案影響較大的是70后和80后,根據人社部方案將實行“漸進式”延遲退休:每年延長幾個月退休年齡,知道經過相當長時間達到新擬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繳費工資平均指數是指某職工在整個繳費年限或其中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中,每一繳費年度的繳費工資與相對應年份的職工平均工資之比的和,除以整個繳費年限或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后的數值。如果以1為參照,其數值大于1,說明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高于對應年限的職工平均工資,其數值1,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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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人員返聘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愿者活動,或再就業等。更加豐富的退休生活將成為常態,對社會運行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覽職通車為退休人士發揮余熱,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
【一】《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2]。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于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3]。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于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對于退休勞動者而言,其本人或死亡退休勞動者的繼承人索賠的范圍不僅要圍繞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本身,還應綜合考慮退休勞動者的所有相關情況從而得出更為全面的賠償項目和賠償要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根據我國社保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依法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發生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有權從社保機構獲得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金額由各地社保部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在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無法獲得上述費用。但是根據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發生了該種情況,退休勞動者的遺屬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用人單位要求養老金損失、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退休后的醫療費損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