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10月1日啟動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
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完善工資制度。胡曉義進一步透露,國辦已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這一消息再次引發社會對公務員工資改革的關注。有關專家表示,在加快調整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同時,要注意規范公務員的薪酬待遇,要讓相關福利待遇透明化、顯性化。
工資結構亟待優化
最近,有關公務員將漲薪的傳言不斷,甚至有媒體報道稱,公務員工資即將大幅提高六成。在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看來,這一說法是不準確的,容易引發錯誤理解。
“不是‘漲工資’,而是‘調結構’。”蘇海南強調。
目前公務員工資制度是2006年《公務員法》出臺后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存在最為突出的問題是工資結構不合理。表現為由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組成的基本工資(事業單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在公務員全部工資收入中占比太小,僅約為30%,而60%以上是各種津貼補貼。
“這種工資結構與工資分配的通行理論是完全相違背的。理論上,基本勞動報酬原本應體現公務員的基本勞動付出,在一定職務、一定級別如承擔的責任更重、管理幅度更寬,其收入就應當高一些,而現實情況并非如此。基本工資本應當是工薪勞動者的基本收入或者說是主要收入,而目前基本工資占比相對過小。”蘇海南表示,因此要對此進行改革,調整工資結構,增大基本工資比重,“現在之所以能夠調整基本工資比重,恰恰是因為我們實行了公務員養老保險金并軌。”
而在并軌之前,工資結構是無法調整的。“因為基本工資一旦調整上去,退休的公務員就得比照基本工資相應提高其退休金,而這種安排又會進一步拉大退休公務員和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養老待遇差。養老金并軌后,就為調整工資結構、加大基本工資比重提供了很好的必要條件。”蘇海南說。
工資調整亟待動態化
在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唐任伍看來,將公務員福利貨幣化、陽光化,同時阻斷權力尋租的暗道,是公務員薪酬改革的關鍵。
蘇海南指出,這里所稱“相當人員”,應該是指企業的管理人員。在這個對比過程中,可以劃分若干對照組,比如全部公務員對所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公務員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平均工資。而公務員當中的司局級、處級、科級和科員與企業可比層級管理人員,比較起來得出的結論又不一樣。
為了確保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合理性,北師大收入分配與貧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實建議,引入第三方機構,成立“公務員薪酬委員會”。由委員會的專家通過調研拿出工資調整方案,然后經多方協商論證決定。然后建立“微調”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物價變動、市場工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不斷進行調整。
養老改革亟待公平化
胡曉義明確表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會“吃”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絕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會降低。
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劇,將來的負擔會越來越重,這需要做長期的制度安排。”胡曉義說,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但對長遠的資金平衡問題要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這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還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次統籌考慮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層次體系建設,這樣就把職業年金的設計引入到改革內容中。”胡曉義表示,公務員收入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所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財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至于說到制度公平的問題,問題的實質在于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于整個社會公平。
目前,企業年金有2200多萬職工參加,積累了7400多億元資金,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為了鼓勵企業年金發展,政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業年金繳費的稅收優惠政策等等。
“從政策設計上考慮,顯然我們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升,這是政策考慮的基點。”胡曉義說,“從這個基點出發,至少我有這樣的信心,對絕大多數人來講,如果不是極特殊情況,待遇水平都會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人社部確認公務員將調工資專家稱漲兩三成為宜
昨天,在國新辦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舉行的發布會上,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配合這次養老工之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資制度。他公務員工資改革確認,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官方回應
不能以網傳文件為準
此前,據香港文匯報1月18日消息,一份內地公務員加薪方案終于出臺,涉及范圍從辦事員到正國級領導,調整時間自10月開始,因此今年1月起加薪料將同時補發去年四季度薪金。調整方案顯示,最高級別正國級官員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下同),從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級別的辦事員基本工資,由630元增至1320元。方案還明確,今后公務員工資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
昨天,胡曉義在發布會上表示自己也注意到這個信息。他回應稱,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我也看到了網上的文件,但我沒有進行對照,無從評價網上傳的是否真實。但我想說的是,各單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不能以網上傳的文件為準。”胡曉義補充道。
專家解讀
為啥要漲工資?
8年未漲致與物價脫鉤
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表示,我國公務員的基本工資自2006年調整過后基本就沒漲過。這說明國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家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工資調查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政策,在執行方面并沒落到實處。這不但影響政府誠信,更關系到國家的治理體系與成效,引發出亂收費、亂罰款、亂設小金庫,濫發福利獎金等一系列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程延園則表示,由于多年來我國公務員收入水平已經沒有大范圍調整過,從整體來看基本處于停滯狀態,而國家GDP不斷增長,其間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價格使得CPI指數更是一路飆升。物價水平和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實都在上升,因此有關部門提高公務員收入的水平,屬于合理做法。
此外給予適當收入待遇以留人,也是人才隊伍建設的原動力。對于作為治國理政者的公務員來說,如果不能吸引來優秀人才,不能留住人才保持相對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對于政策落實與經濟社會的建設和發展,都將是不利的。以深圳等發達地區為例,由于當地企業工資水平較高,如果公務員薪酬沒有吸引力,根本無法招錄到合適的人才。
應漲多少合適?
漲薪或以兩三成為宜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認為,給公務員漲工資或稱完善公務員薪酬結構制度會成為與雙軌制并軌緊密相連的一項工程。不過預計有關部門將在財政承受能力和人力成本支出需求間尋找平衡點,公務員工資增長的幅度應該相對有限。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進一步介紹,由于目前我國經濟下行,財稅收入步入中速增長時期,而且在民生和社會建設等多方面還有巨大的支出壓力,因此對于為公務員漲工資的問題,應該採取財政控制總量的方式。同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多更大的不公平,公務員工資增長比例不宜過高。也就是說,財政對于公務員工資的支出,增幅可以超越個位數,但應以兩成左右為宜,絕對不能增加太多。
程延園表示,公務員漲工資具體來說應該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要補歷史欠賬,以前因長期未漲在物價和通貨膨脹等方面所受的損失應該加以彌補﹔二是要考慮未來因素,如未來公務員參加醫保等社保所需的繳費,也要提前計算在內﹔三是考慮到公務員職業要求高、責任大的特點,為保持其職業吸引力,漲工資的額度應該略高于其今后各項社保的支出額度。她認為,具體來說,公務員群體的漲薪幅度,或以提高兩三成為宜。
專家建議
削減不合理津補貼種類
對于我國公務員薪酬體系的建設,程延園建議應以制度建設為先。不過由于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可能涉及修改一系列規章制度,難度較大且周期較長,因此制度建設的過程不會一蹴而就。
程延園還提出,對于公務員收入問題可以考慮借鑒現在企業最低工資和工資指導線的類似方式,設立各級別公務員收入的高、低限額,採取降高、穩中、提低等方式,防止個別地方借此濫發錢,使公務員收入增長處于合理范疇之內。
更重要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種類繁多的津貼補貼是需要砍掉或者縮減、合并一部分的,有關部門可以在這次提高公務員的待遇標準時,進一步規范津貼補貼的名目,要求地方撤銷不合理的津貼補貼。但考慮到各地經濟水平差距較大,可給予地方一定靈活性,允許津貼補貼標準在調整時適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因素。
工資津補貼比重應換位
不過程延園也明言,從長期來看,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改變其不合理的工資結構,建立符合當今社會現狀的工資體系,使基本工資成為大頭,并確立基本工資的定期調整機制,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程延園認為,首先有關部門應該出臺工資調查制度的實施細則,明確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應與GDP、CPI和企業職工工資效益等因素掛鉤。同時對于調查企業的類型和加權佔比等作出明確規定。通過科學的調查數據,為公務員工資增長提供數據支持。
對于公務員的津貼補貼,程延園表示,有關部門應該明確這只是公務員收入中的有益補充,更多的屬于公務員薪酬體系中的額外保障和激勵措施。換言之,公務員的津貼補貼應逐步成為公務員收入中的一少部分。此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調研組做了《關于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已經提出,我國公務員工資結構不合理。基本工資佔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三分之一左右,津貼補貼佔比過大,而津貼補貼標準取決于地方財政狀況。更有媒體曾報道,個別地區的公務員津貼種類甚至超過30種,一些地方和部門發放公務員津貼補貼的情況幾乎處于失控狀態。因此從長遠目標來看,公務員的工資與津貼補貼所佔比重是應該換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