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待遇的規定
國發〔1978〕223號
根據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現對我軍志愿兵的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排職干部待遇。
二、根據工作需要,志愿兵提為干部時,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超過三十五歲。批準權限按干部任免手續辦理。
三、志愿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發給工資。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準:
一級三十六元,二級四十四元,三級五十四元,四級六十四元,五級七十四元,六級八十五元,七級九十六元,八級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滿六年的戰士,按照志愿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愿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后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干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晉級或越級晉級。
志愿兵定級、晉級的批準權限:一般由團一級批準;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準;提前晉級和越級晉級由軍以上批準。
對現有的服役滿六年以上的戰士,按照志愿兵的條件需改為志愿兵的,第一次定級時,應根據其政治表現、業務技術水平和服役年限確定:服役第七至九年的,定為一級;服役第十至十二年的,定為二級;服役第十三年以上的,定為三級。定級以后,原津貼標準高于工資標準的,其差額予以保留,隨著以后的級別調整和工資增加,抵銷其保留部分。定級以后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干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F有的服役滿六年以上的戰士,凡不改定為志愿兵的其津貼均仍按當年原標準不變,今后也不再按年限遞增;他們退出現役時,仍按原服役滿六年以上戰士的退伍補助費標準,發給退伍補助費。
志愿兵的各種地區性、專業性的工資補助,由總后勤部另行規定。
四、志愿兵的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準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干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準供給。
五、志愿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準予探親一次,途中往返時間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干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志愿兵的親屬來隊探望期間的伙食費由個人自理 。
六、志愿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四十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準,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準予落戶。
七、志愿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均按干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
八、志愿兵經組織批準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并按干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干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九、發放志愿兵的轉業安家補助費、回農村的復員費和安家補助費、退休安家補助費和生活費時,其月工資額,一律按本人月工資(包括地區工資補助)加十三元五角的基本伙食費計算 。
十、志愿兵的管理,按義務兵的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本規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