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計發等有關問題的通告
鑒于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無法在初發布,相應的度繳費基數基準值(以下簡稱度基準值)暫不能確定,為方便參保單位和個人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影響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計發工作,經研究,現就度基準值公布前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核定計發相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度基準值發布前,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繳人員)按高檔4525元/月、低檔2715元/月預繳。
(二)參保單位的職工個人以其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頂、2715元/月保底(暫定基準值為4525元/月)為基數預繳;參保單位按該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預繳。
(三)按政策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暫緩繳。
(四)停保、轉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預繳基數辦理相關手續;屬單位職工的,也可以以申報繳費工資后按暫定基準值保底封頂的基數辦理相關手續。
(五)到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按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44元/月)預核并預發待遇,死亡人員按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1820元/月)預核并預發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均不得延期辦理。
二、度基準值發布后,及時進行繳費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規定處理相關問題:
(一)有預繳的個繳人員以度基準值計算其繳費指數,繳費基數可不再變動。如繳費指數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12月30日之前以度基準值補繳調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滯納金),逾期不再補繳調增。
(二)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此前的繳費,按度基準值并結合度繳費基數核定結果統一進行調整、結算。
(三)已按預繳基數繳費后停保、轉出、退休的,繳費不再調整、結算。
(四)按政策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應及時繳費。
(五)度之前的欠費或斷檔,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的規定進行清繳或補繳,其中,以4525元/月為基準值清繳或補繳的,以度基準值計算其繳費指數,繳費不再調整、結算。
(六)已預核和預發養老金或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的,按度基準值或2015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統一重新核定,并補足或扣回與此前預發的差額。領取喪葬補助費、撫恤金賬戶如有變動,應到相應經辦機構申報。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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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入住養老機構遇意外可獲保險賠償
家中老人住進養老機構,如果不幸發生意外,或是機構工作人員有過失,導致老人受傷甚至身故,權益如何保障?
今年1月起,湖南將逐步在湖南近3000家養老機構中推行責任保險,被服務對象的殘疾和身故責任、意外醫療責任等全部納入保險。老人個人無需繳費,資金來源于財政補貼、福彩公益金資助、養老機構自籌資金等。湖南省養老機構責任保險今年1月起將逐步在湖南近3000家養老機構中推行,按照每床每年125元的保險費率投保,保險將在養老機構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被服務對象發生意外事故等方面進行賠付。
1月10日,從省民政廳了解到,由省民政廳、省保監局、省老齡辦制定的《湖南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出臺,湖南在養老機構的近20萬老人將因此受益。
數讀
1年
保險期限以整年為單位計算,度保險期限自1月1日零時起,至12月31日24時止。
保障對象
各類公辦、社會辦養老機構
此次湖南推行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在湖南行政區域內的正式合法運營的各類公辦、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敬老院、光榮院等養老服務機構),這些養老機構均可投保。
根據實施方案,湖南省高速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紀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為首席承保人,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共七家財產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
保費誰出
財政、福彩公益金及機構自籌
在保費資金來源上,將實行省級財政補貼、市縣級爭取的本級財政補貼、市縣級福彩公益金資助、養老機構自籌資金等多種方式解決。
湖南推行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明確了保險責任范圍,包括火災、爆炸、觸電、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接送過程中的交通事故以及養老機構及其護理人員的疏忽、過失行為;被服務對象外出參觀、生產勞動、慶祝活動發生的意外事故等。
保障項目包括,被服務對象的殘疾和身故責任、意外醫療責任、第三者責任、骨折或殘疾用具費用、意外住院津貼、搶險救援費用、事故鑒定費用、法律服務費用全部納入保險。這將有效緩解養老服務機構的經濟賠償壓力。
截至目前,湖南共有敬老院、五保之家、公辦養老機構、民辦養老機構、光榮院等共計2800多家,共有19.84萬個床位。
意外住院、殘疾用具費用均有賠償標準
那么,保險金標準如何呢?根據實施方案,在保險期限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因在養老服務責任范圍內導致殘疾或身故,傷殘賠償保險金的賠償限額為10萬元每人乘以殘疾程度對應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險金的賠償限額為10萬元/人,同時傷殘或身故賠償又均以被保險人(養老機構)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為限。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在約定醫院治療的,保險公司對服務對象在此期間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報銷。意外醫療費用限額為1萬元/人。
導致殘疾的,殘疾者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費用(含更換所需費用),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承擔給付殘疾用具保險金責任,殘疾用具保險金賠償限額為1萬元/人。
遭受保險責任事故導致服務對象骨折,服務對象選擇住院治療的,骨折治療費用在意外醫療責任范圍內給予報銷。骨折治療費用保險金賠償限額為1萬元/人。
遭受保險責任事故住院的,自服務對象住院之日起,保險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累計最高180天。住院津貼為每人每天40元,每人累計賠償限額為8000元。
因保險事故產生的緊急救援費用,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賠償,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萬元。
保險期限內,養老服務機構因保險事故需支付的法律費用、事故鑒定費用、必要的緊急救援費用,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每次事故限額分別為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