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分別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2、退休人員
(1)
公務員
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3) 機關技術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4) 計發比例: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5) 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范圍要嚴格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其中: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為10%,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為5%。需強調的是:除國家和省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及按國家表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