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冀政辦發〔2015〕1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的《河北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河北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和《河北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相應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市、縣和省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實施辦法,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4日
河北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按照其轉正定級時對應的職級減少額度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二)適當提高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按照其轉正定級時對應的技術等級(職務、崗位)減少額度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三)調整公務員規范津貼補貼水平和各職級標準。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9月30日規范津貼補貼水平對應的新標準執行。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公務員法要求,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合理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依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確定調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資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參考同期物價上漲幅度、同期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率等因素,確定工資增長幅度。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國家方案出臺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本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市、縣所需經費,省財政根據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組織實施
全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實施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河北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副部級和副廳局級事業單位部分管理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二)適當提高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三)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廳級事業單位正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基礎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廳級事業單位副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改革
結合本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相關政策,推動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一)調整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和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相應調整。指導線和控制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和減少后績效工資水平確定。
(二)規范基礎績效工資標準。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參考調整后績效工資水平指導線,按照同層級同水平同標準的原則,統一制定了基礎績效工資標準。各層級事業單位按照減少后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執行相應的基礎績效工資標準類別。各級各部門原則上要按照新標準執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基礎績效工資標準的設置,仍按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加強會計核算。各單位要充分測算所需經費,客觀評估資金籌措能力,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超出調整后指導線的單位,超出部分所需經費不得申請增加財政補助,同時要堅決杜絕欠發、超標發放現象。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平衡好所屬事業單位之間的收入水平關系,對其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作出科學評估,確保合法合規。
(四)科學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當地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重新確定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充分考慮單位經費承受能力,據實核定績效工資總量,保持單位之間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五)修改完善績效考核分配辦法。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績效工資制度實施中發現的矛盾和問題,按照新的工資結構、績效工資水平和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修改完善本單位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堅持把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發放主要依據的原則,細化指標體系,充實考核內容。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導,確保績效工資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國家方案出臺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五、經費來源
本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市、縣財政負擔。對部分市、縣所需財政負擔經費,省財政根據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組織實施
(一)全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實施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河北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副部級和副廳局級事業單位部分管理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4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的崗位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二)適當提高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按其轉正定級后對應崗位等級績效工資減少額度相應減少。
(三)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廳級事業單位正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基礎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廳級事業單位副職崗位的管理人員,其崗位工資標準在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改革
結合本次基本工資標準調整,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相關政策,推動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
(一)調整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調整和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相應調整。指導線和控制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和減少后績效工資水平確定。
(二)規范基礎績效工資標準。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參考調整后績效工資水平指導線,按照同層級同水平同標準的原則,統一制定了基礎績效工資標準。各層級事業單位按照減少后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執行相應的基礎績效工資標準類別。各級各部門原則上要按照新標準執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基礎績效工資標準的設置,仍按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加強會計核算。各單位要充分測算所需經費,客觀評估資金籌措能力,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超出調整后指導線的單位,超出部分所需經費不得申請增加財政補助,同時要堅決杜絕欠發、超標發放現象。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平衡好所屬事業單位之間的收入水平關系,對其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作出科學評估,確保合法合規。
(四)科學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當地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指導線和控制線重新確定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12〕31號文件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充分考慮單位經費承受能力,據實核定績效工資總量,保持單位之間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五)修改完善績效考核分配辦法。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績效工資制度實施中發現的矛盾和問題,按照新的工資結構、績效工資水平和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修改完善本單位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堅持把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發放主要依據的原則,細化指標體系,充實考核內容。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導,確保績效工資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國家方案出臺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五、經費來源
本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市、縣財政負擔。對部分市、縣所需財政負擔經費.省財政根據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組織實施
(一)全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實施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