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一、公益性崗位的界定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開發,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從事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并通過勞動獲得一定勞動報酬的各類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勞動保障協理、人力資源開發協管、勞動關系協調協理、勞動監察協理等。
(二)基層農業服務。具體包括村支書(主任)助理、新農村建設指導、農技推廣服務、農業信息咨詢、鄉村科普服務、農業技術指導、鄉村扶貧開發、農房建設技術服務指導、失地農民專項服務協理等。
(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具體包括鄉村醫療衛生輔助服務、基層計劃生育服務協管、鄉村衛生院護理服務、鄉村(社區)公共衛生監督協管、鄉村(社區)衛生防疫協管、鄉村(社區)婦幼保健、社區護士、社區衛生服務等。
(四)基層文化科技服務。具體包括鄉村(社區)文化服務、鄉村(社區)文化室管理、鄉村(社區)文化宣傳、鄉村(社區)科技服務、鄉村(社區)體育服務等。
(五)基層法律服務。具體包括司法協理、普法宣傳、民事調解協理等。
(六)基層民政、托老托幼、助殘服務。具體包括民政助理、社區托(助)老服務、社區托幼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社區助殘服務等。
(七)基層市政管理。具體包括道路交通協管、消防安全協管、環境保護協管、城市規劃協管、市場協管、流動人口協管、治安維護協管等。
(八)基層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具體包括鄉村道路維護、鄉村水利設施維護、廉租房配套設施維護、社區(村)公共環境綠化、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社區(村)公共衛生保潔等。
(九)其他。具體包括社區主任助理、低保協管、殘疾工作協管、社區矯正協管等,以及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等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對象
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并持《就業援助卡》的,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在勞動年齡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三)持《殘疾證》的殘疾失業人員。
(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五)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確定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
(七)夫妻雙方無一人就業且無一子女就業的困難家庭失業人員(即零就業家庭)。
(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對象。
三、公益性崗位的申報、核實、認定和備案
本《辦法》所列的九類公益性崗位,按照屬地管轄或分級管轄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具體申報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申報的公益性崗位及時核實、認定和匯總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各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并將認定的公益性崗位信息輸入貴州省勞動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管理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四、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時,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承辦,用人單位協辦,相關部門配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新增公益性崗位在招聘前,必須由用人單位提出具體用工條件,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招聘,辦理招聘登記手續,發布招聘信息,內容包括崗位介紹、擬聘人數、招聘時間、聘用條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會、自愿報名”的方式進行公開招聘。可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組織報名,也可由市、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報名,并報認定其設立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經考核,由用人單位按照擇優聘用原則公示一周后聘用。
五、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待遇
(一)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益性崗位人員,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除提供崗位補貼外,應給予其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確定,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人員,要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勞動合同期滿的,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續聘
合同期滿,年終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內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公益性崗位考核辦法的,由各用人單位報認定其設立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解除勞動關系。
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合同期內,經用人單位考核兩次以上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報認定其設立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直接辭退,并解除勞動關系。
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其他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層勞動保障協管員按黔府辦發(2009)10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符合條件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本人負擔。
(三)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用人單位和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承擔,就業專項資金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七、崗位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程序
(一)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登記證復印件、上季度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專戶等憑證材料,經認定其設立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所需資金按季撥付到用人單位的賬戶上,用人單位按月通過商業銀行統一發放到公益性崗位人員開設的工資賬戶上。公益性崗位資金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程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期限最長調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崗位的空崗申報和統一調配
(一)空崗申報及崗位調整。
各用人單位及崗位調整如出現空崗,必須在每月5日前將崗位空崗情況報認定其設立公益性崗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重新組織招聘補員。
(二)統一調配。
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統一調配工作。各市(州、地)應加強對公益性崗位開發的指導,要按照本地區就業資金的規模及所轄各縣(市、區、特區)的具體情況,確定每年度公益性崗位的開發數量和具體分布,并將相關信息及時下達給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不突破下達公益性崗位總數的前提條件下,推薦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各地應建立公益性崗位儲備制度,實行托底安置。要按照各地人口狀況、就業狀況等儲備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崗位總量的10%,保持動態平衡。
九、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任務安排、考核、考勤、服裝、袖標、工作牌、勞動工具等由各用人單位負責。
(一)由各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獎懲管理辦法。
(二)各用人單位將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調整至不屬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崗位工種范疇之內的,不得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按街道(鄉鎮)進行檔案備案管理,由各縣(市、區、特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按公益性崗位工種建立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基礎檔案及臺帳,做到一人一檔。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人員臺帳,作為公益性崗位專項目標考核依據。
(四)對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等部門對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管理情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抽查,并將抽查結果記入就業責任考核內容。對出現弄虛作假、人崗分離、把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結合就業專項資金的規模,合理有序地開發和設置公益性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發放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六)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社保補貼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