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人退休工資待遇補貼新政策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干部、志愿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參加地方單位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規定。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整理的詳細內容,僅供參考。
一、確定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工資待遇的原則
黨和政府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工資生活待遇問題,根據各個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辦法,體現了黨和政策妥善處理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工資待遇問題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適當照顧
對轉業、復員到地方工作的軍隊干部,要根據他們的德才條件合理安排他們的工作,在工資待遇上予以適當照顧。對復員退休軍人參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問題。在不同時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顧措施。這些照顧措施大體上有以下幾點:1.合理安排他們的工作,使他們人盡其才,并使他們的工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得到合理確定。2.采取適當保留原待遇的辦法。例如,我國對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轉業到地方工作的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曾采取不降低軍隊原待遇的原則,軍隊級別高于地方同級別的工資部分予以保留。對基建工程兵集體轉業人員的工資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現有工資待遇的辦法。3.在確定工資待遇時適當予以照顧。由于轉業復退軍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現安置不對口的情況,或者由于他們在部隊服役時間長,到地方工作后,與地方職工用同一尺度考核業務和技術,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確定他們的初期工資時,應予適當照顧。采取合理安排適當照顧的原則,是我國制度本質特征的體現,對于調動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積極性,促進起著積極作用。
(二)有利于職工內部團結
職工隊伍的團結是進引的重要保證。在解決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工資待遇時,要使他們與地方職工的工資有一個恰當的關系,使他們的工資不低于地方同等條件的職工,既要有利于調動軍隊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積極性,也要有利于調動地方職工的積極性,有利于職工隊伍的內部團結。
(三)有利于減少轉業、復員、退休軍人之間工資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國家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因此,對新老轉業復員退休軍人的工資待遇,要注意適當銜接,盡量避免轉業復員退休軍人之間在工資待遇上的矛盾。
二、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國以來,由于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從1949年起抽調了大批軍隊干部轉入地方單位工作。從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黨和政府對他們的工資待遇十分關心,根據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制定頒發了不同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從建國以來大體上可以劃分為7個時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這一時期轉業到地方工作的軍隊干部,以不降低軍隊原待遇為原則,軍隊級別套地方同等級別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央軍委于1952年8月17日頒發了《關于接收和處理軍隊轉業干部問題的指示》,指出:為了使轉業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進行工作,各地對他們的生活待遇應適當加以照顧:凡轉業后,其津貼等級低于部隊者,應按原部隊的津貼等級發給,高于部隊者應按所評的津貼等級照發;凡轉業到企業部門,因子女過多,工資過低,生活特殊困難者,必須適當地予以解決。1952年9月17日,政務院頒發了《關于部隊干部轉業待遇問題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務院又頒發了《關于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問題及其他由供給制(包干制)改為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1953年8月11日政務院下發了《關于軍隊轉業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通知》,總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現任職務結合原在軍隊之級別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待遇為原則重新評定。這一時期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津貼或工資級別一般參照表4確定。但按其現任職務結合具體條件應予評高者:按高的執行。
表4 軍隊轉業人員的津貼或工資級別參照比照表
軍隊人員級別 | 政府工作人員津貼、工資級別 | 附注 | |
團級 | 正團 | 14 | 1.軍齡滿5年以上之老戰士,按副班級待遇;滿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戰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戰士待遇。 2.準師級以上人員轉業者,按其新任職務,結合其具體條件評定。 3.轉業到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津貼、工資標準之單位的人員,不適用此照表,可按其所在單位執行之工資標準評定工資。 |
副團 | 15 | ||
準團 | 16 | ||
營級 | 正營 | 17 | |
副營 | 18 | ||
連級 | 正連 | 19 | |
副連 | 20 | ||
排級 | 正排 | 21 | |
副排 | 22 | ||
班級 | 正班 | 23 | |
副班 | 24 | ||
戰士 | 老戰士 | 25 | |
新戰士 | 26 |
2.1955年9月1日至1957年底。這一時期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其部隊原職別套地方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相應級別的工資標準執行,原工資高出部分不保留。由于軍隊干部自1955年開始實行薪金制度,但與地方干部的工資制度和工資級別不同,為了正確處理轉業干部與地方干部的工資關系,國務院1955年8月31日發布了《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干部就業的指示》,規定其工資待遇按新分配的職務,根據其德才,并適當參考其原級別,重新評定。1956年7月27日國務院發出了《關于1956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干部轉業工作的通知》,1957年7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及復員的副排級以上干部參加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應該按照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轉業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一般地應按照軍隊干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見附表5)確定;轉業到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應該參照比照表中同級工資額確定。但分配到鄉一級機關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在按照上述規定確定以后,其高于同職人員的工資部分,不予降低。
表5 軍隊干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
軍隊干部級別 | 國家機關行政 人員工資級別 | 附注 | |
師級 | 正師 副師 準師 | 11 12 13 | 轉業的軍級以上干部按新任職務,結合其具體條件評定。 |
團級 | 正團 副團 準團 | 14 15 16 | |
營級 | 正營 副營 | 17 18 | |
連級 | 正連 副連 | 19 20 | |
排級 | 正排 副排 | 21 22 |
3.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這一時期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1958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出的《關于軍隊退出現役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執行,即按軍齡長短,分別發給軍隊原薪(級薪加軍齡補助金)的100%、95%、90%。凡軍齡滿25年及以上的,保持軍隊的原薪;軍齡滿15年以上不滿25年的,按軍隊原薪的95%發給;軍齡在15以下的干部,按軍隊原薪的90%發給。轉業干部的行政級別仍按軍隊級別套成地方級別的辦法確定。如果工作需要,德才條件較好,職務分配較高,地方認為需要調整的,由地方進行調整。如按地方確定的級別其應領薪金超過上述規定時,則按地方薪金標準執行。
軍官薪金標準及軍齡補助比例,見表6
表6 軍官薪金標準及軍齡補助比例規定
(一)軍官現行薪金標準 單位:元
級別 | 級薪 |
*、副主席 大軍區級 正兵團級 副兵團級 準兵團級 正軍級 副軍級 準軍級 正師級 副師級 準師級 正團級 副團級 準團級 正營級 副營級 正連級 副連級 正排級 副排級 | 400 360 337 322 307 291 275 258 241 223 205 195 175 155 135 115 95 80 66 55 |
(二)軍官軍齡補助金標準
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補助級薪的10%
10周年以上至15周年 15%
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 20%
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 25%
25周年以上 30%
4.1962年11月3日至1965年4月22日。這一時期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除由軍隊確定轉業干部到地方的行政級別,并發給相應工資外,另按軍齡長短發給軍隊原薪一定比例的退役補助金。1962年11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選調轉業軍官轉入商業部門服務問題的通知》和1962年10月,總政治部《關于抽調一批干部支援商業戰線的指示》的附件(軍隊干部確定地方級別辦法),對比做了明確規定。轉業干部在離隊前,由部隊按照轉業干部確定地方級別界限表(附表7)的規定予以確定,到地方后發給相應級別的工 資。其中,軍齡不滿15年的,頭兩年按軍隊原薪發給,第三年改按地方級別發給。退役補助金的標準是:軍齡滿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按軍隊原基薪的20%發給;軍齡滿20年以上不滿25年的按軍隊原基薪25%發給;軍齡滿25年以上的,按軍隊原基薪的30%發給。這里,“基薪”即軍隊干部的級薪,軍官級薪標準表見表8。
表7 轉業干部確定地方級別界限表
地方級別 | 軍隊職務 |
十級 | 師 |
十一級 | 副 |
十二級 | 長師師 |
十三級 | 長參團師 |
十四級 | 謀副 長參副 |
十五級 | 謀 團長長團 |
十六級 | 參長 謀營團 |
十七級 | 長副 參 |
十八級 | 謀副 長長營連 |
十九級 | 長 |
二十級 | 副長 連 |
二十一級 | 長排 |
二十二級 | 長 |
備注 |
|
表8 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官級薪標準表
級別 | 每月級薪(元) | 級別 | 每月級薪(元) | |||
不減薪 的標準 | 減薪的 標準 | 不減薪 的標準 | 減薪的 標準 | |||
大軍區級 | 260 | 324 | 正團級 | 195 | 193 | |
正兵團級 | 337 | 310 | 副團級 | 175 | 173 | |
副兵團級 | 322 | 302.5 | 準團級 | 155 | 153 | |
準兵團級 | 307 | 294.5 | 正營級 | 135 | 133.5 | |
正軍級 | 291 | 285 | 副營級 | 115 | ||
副軍級 | 275 | 272 | 正連級 | 95 | ||
準軍級 | 258 | 255 | 副連級 | 80 | ||
正師級 | 241 | 238.5 | 正排級 | 66 | ||
副師級 | 223 | 220.5 | 副排級 | 55 | ||
準師級 | 205 | 202.5 |
注:減薪的標準指黨員軍官減薪后的標準。
附:軍官軍齡補助金的標準:
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補助級薪的10%;
10周年以上至15周年補助級薪的15%;
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補助級薪的20%;
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補助級薪的25%;
25周年以上補助級薪30%。
5.1965年4月23日至1975年7月底。這一時期轉業軍隊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地方同級干部的工資標準發給。1965年中央軍委決定將軍隊干部的工資等級改為與國家機關相同,工資標準略高于地方。因此,1965年4月23日內務部轉發總政、總后《關于今后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和增發安家補助費的規定》,同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干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都規定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級別的工資待遇。但是,由于過去歷次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仍執行著過去的規定,不僅不同時期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不一致,而且出現了一部分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高于現役干部工資待遇的情況。為了適當調整轉業干部之間,轉業干部與地方干部之間的工資關系,國務院于1956年10月27日發布了《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對取消保留工資、軍齡補助金、退役補助金等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1966年4月9日內務部、勞動部在《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以及轉業干部中的原起義軍官工資待遇問題的復函》中,又補充規定:這次降低轉業干部的工資,對于轉業干部中的起義軍官一般的不予降低。軍隊干部的工資標準和地區工資補助見表9。
表9 軍隊干部工資標準和地區工資標準
(每月計)
級
別 | 資標準(元) 全國統一工 | 地區工資補助標準(元) | ||||
工資區駐第七類 | 工資區駐第八類 | 工資區駐第九類 | 工資區駐第十類 | 類工資區駐第十一 | ||
十一級 十二級 十三級 十四級 十五級 十六級 十七級 十八級 十九級 二十級 二十一級 二十二級 二十三級 | 127 197 177 158 141 126 114 102 90 80 70 60 52 | 5 4 4 3 3 3 2 2 2 1 1 1 1 | 9 8 8 7 6 5 5 4 2 2 2 1 1 | 15 13 11 10 9 6 6 6 2 2 2 2 2 | 20 17 15 14 12 6 6 6 3 3 3 3 3 | 25 22 19 17 15 6 6 6 4 4 4 4 4 |
6.1975年8月1日至1985年6月底。這一時期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按軍隊級別工資發給;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級干部的工資標準發給。對此,1978年8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服役條例》,1979年1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實施辦法》等規定中,都作了具體規定。
7.1985年7月1日以后轉業軍隊干部工資待遇,按照其軍隊職務與地方相對應的職務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1985年11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了《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1985年7月1日以后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含技術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的干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見表10,11)。
轉業到企業單位的干部,其工資按轉業到當地國家機關的同一職務(含技術等級)、同一行政級別干部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加上本人軍齡津貼之和減去10元的數額確定,不再參加1985年的企業工資改革。軍齡津貼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獎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與本企業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團職,行政19級,軍齡17年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到八類工資區的企業工作,按上述規定,該轉業干部的工資應為127元。即按轉業到國家機關的正處128.5元,加軍齡津貼8.5元為137元,減10元后為127元。又如,某正營職技術10級,行政20級,軍齡17年的軍醫,轉業到九類工資區企業后,他的工資應為94.5元。即按轉業到國家機關的正科長96元,加上軍齡工資8.5元,為104.5元,減10元后為94.5元。
表10 軍隊轉業干部套改地方職務工資的職務對應表
軍隊職務 | 地方職務 | 軍隊技術職務 | 地方技術職務 | ||||
軍事、政治、后勤行政干部 | 正師職 | 局、廳長 | 專業技術干部 | 高級工程師 | 高級工程師 | ||
工程師 | 工程師 | ||||||
副師職 | 副局、廳長 | 助理工程師、技師 | 助理工程師 | ||||
技術員 | 技術員 | ||||||
正團職 | 處、縣長 | 教授 | 教授 | ||||
副教授 | 副教授 | ||||||
副團職 | 副處、縣長 | 講師 | 講師 | ||||
助教 | 助教 | ||||||
研究員 | 研究員 | ||||||
副研究員 | 副研究員 | ||||||
正營職 | 科、區(鄉)長、主任科員 | 助理研究員 | 助理研究員 | ||||
研究實習員 | 研究實習員 | ||||||
副營職 | 副科、區(鄉)長、副主任科員 | 主任軍醫、主任技(藥、 護)師 | 主任醫、(技、藥、護)師 | ||||
副主任軍醫、副主任技(藥、護)師 | 副主任醫(技、藥、護)師 | ||||||
連職 | 科員 | 主治軍醫、主管技(藥、護)師 | 主治醫、(技、藥、護)師 | ||||
軍醫、技(藥、護)師 | 醫(技、藥、護)師 | ||||||
排職 | 辦事員 | 護士長 | 護士長 | ||||
醫(技、藥、護)士 | 醫(技、藥、護)士 |
表11 軍隊干部轉業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后應進入的職務工資等級表
(六類工資區)
行政級別 | 23 | 22 | 21 | 20 | 19 | 18 | 17 | 16 | ||||||||||
軍基 隊準 干職 部務 | 職務工資 科技、 文藝級體育級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職務工資等級 | 工資標準 | |
排職 | 14、15 | 10、11 | 辦事員3 | 70 | 辦事員2 | 76 | 辦事員1 | 82 | ||||||||||
連職 | 12、13 | 8、9 | 科員5 | 70 | 科員4 | 76 | 科員3 | 82 | 科員2 | 89 | 科員1 | 97 | ||||||
副營職 | 11 | 7 | 副科長6 | 76 | 副科長6 | 76 | 副科長5 | 82 | 副科長4 | 89 | 副科長3 | 97 | 副科長1 | 113 | ||||
正營職 | 10 | 6 | 科長6 | 89 | 科長6 | 89 | 科長6 | 89 | 科長5 | 97 | 科長3 | 113 | 科長2 | 122 | ||||
副團職 | 9 | 5 | 副處長6 | 105 | 副處長6 | 105 | 副處長6 | 105 | 副處長5 | 113 | 副處長4 | 122 | 副處長3 | 131 | ||||
正團職 | 8 | 4 | 處長6 | 122 | 處長6 | 122 | 處長6 | 122 | 處長6 | 122 | 處長6 | 122 | 處長5 | 131 | ||||
副師職 | 7 | 3 | 副局長5 | 140 | 副局長5 | 140 | 副局長5 | 140 | 副局長5 | 140 | 副局長5 | 140 | ||||||
正師職 | 6 | 2 | 局長5 | 160 | 局長5 | 160 | 局長5 | 160 | 局長5 | 160 | 局長5 | 160 |
在這里,減10元是由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在1985年7月工資改革時,將當時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經費節約獎5元并入本人標準工資后,就近靠入新標準的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之和,不再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由于企業與國家機關實行的工資制度不同,企業職工在1985年工資套改后,仍然享受5元的副食品價格補貼,而企業的獎金水平也因生產經營狀況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軍隊轉業干部按照轉業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確定工資后,減去10元的數額作為基本工資,同時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和企業的獎金。
處理這批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注意軍隊的科技、文體干部。他們在部隊的工資由技術職務等級工資、級別(行政級別)工資和軍齡津貼組成。他們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與軍隊行政干部的職務工資標準相同。如技術10級與正營的職務工資相同,技術8級與正團的職務工資相同,等等。因此,他們轉業到地方后,需按照其技術等級先對應在軍隊的行政職務,然后根據他們的行政級別確定地方的職務工資檔次(等級)。
三、軍隊復員干部的工資待遇
退出現役的軍隊干部主要是辦理轉業手續、安置到地方工作。但是也有少數軍隊現役副排以上干部由于種種原因需要按復員處理,或本人要求復員,經組織批準,辦理復員手續,到地方后由民政部門安置。這種情況稱為軍隊復員干部。在復員干部中,連排職居多,個別也有營、團職的。
復員干部被接收地區安置就業后,其工資待遇的確定不執行轉業干部的辦法,而是根據復員干部的具體條件及所擔任的工作重新評定。1953年1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在(53)中人二字第551號《關于軍隊轉業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軍隊之復員或回鄉轉業建業人員,重新參加工作后的津貼、工資級別,應根據其本人的具體條件評定。但對其回鄉轉業前之軍齡應算作工齡予以適當照顧。1957年7月29日國務院議字第33號《國務院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及復員的副排級以上干部參加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中又明確規定為:復員的副排以上干部參加工作后的工資待遇應該按照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并且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予以評定。不能按照軍隊干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評定。復員干部在參加工作初其一時不好評定的,可以采取臨時借支辦法,待評定以后多退少補。
上述確定復員干部工資的原則,一直沿用到1972年。由于“四人幫”的破壞,從1969年開始至1975年底將大批軍隊現役干部錯誤地按復員處理,他們的工資待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72]1號《關于軍隊復員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安排當工人的,軍齡加入伍前的工齡,不滿8年的定二級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級;15年至20年的定四級工;20年以上的定五級工。安排當干部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年限,分別定為國家機關行政25級、24級、23級、22級。復員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參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屆畢業生的工資水平評定。
目前,對軍隊復員干部到地方參加工作后如何確定工資待遇,有的地區參照國辦發[1987]17號《關于志愿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不低于同工種同工齡工人工資標準的原則確定。
四、關于復員退伍戰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資待遇
復員退伍戰士系按照兵役法的規定,服役期滿離隊的士兵。戰士退伍以后,有的直接被分配安置工作,有的回鄉后又被招收為工人。對于他們參加工作后如何確定工資待遇,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情況有不同的規定。目前復員退伍戰士參加工作后的工資待遇是執行國辦發[1987]17號《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志愿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1985年7月,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改革了職務等級工資制,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企業的工資制度也在進行改革,而且企業內部工資分配有了較多的自主權。根據這種情況,這個文件本著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規定了較靈活的確定工資待遇的辦法。即按照不低于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這個原則適用于退伍義務兵、復員志愿兵以及其他退伍的戰士。當然,各地在執行這個原則規定過程中,都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加以補充、完善和具體化。
過去,對于復員退伍戰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問題有過幾次規定:1959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出國勞周字第103號《關于復員退伍軍人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參加企業工作(包括當學徒)的,其初期工資待遇,原來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長級),可以高于所在單位一級工的工資標準,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二級工的工資;原來是義務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單位學徒的生活費待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一級工的工資標準。各地根據這個文件的原則規定,制定了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工作后的初期工資待遇標準及評定工資的辦法。如北京市規定:初期工資為:義務兵32元,志愿兵40元。初期滿3個月,用人單位即應根據其本人的技術水平和勞動表現,評定其正式工資級別。
1967年,處于“文化革命”的混亂時期,出現了亂定工資等級的情況。因此,國務院于1967年頒發的《關于職工轉正定級問題的通知》中,對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的定級工資不得超過二級,其中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在8年以上的,可以定為三級。分配當干部的,參照這個水平確定。根據這個規定,各地也都將其具體化,以便在實際工作中執行。如河北省具體規定:軍齡加入伍前的工齡不滿4年,分配做學徒的,按本工種一級工資標準發給,加上退伍后的工齡滿4年,可定為二級工。分配當普通工、熟練工的,經過6個月熟練期,可定為二級工,熟練期間執行一級工工資標準。軍齡加入伍前工齡滿8年以上者可定為三級工。
在處理復員退伍戰士的工資待遇問題時,需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復工復職的復員退伍戰士,應盡量安排他們回原單位工作,如果重新評定的工資低于其入伍前的工資(標準工資),應執行入伍前的原工資。并且在他們等待分配工作期間,也應發給工資。不是復工復職的,一般是上半月報到發給全月工資,下半月報到,發給半月工資。
2.服役不滿二年中途退伍的戰士,安排工作后,分配當學徒、熟練工的,采取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抵算學徒期限或熟練期限的辦法,執行其應執行的學徒生活待遇或熟練期的生活待遇,并按規定執行轉正定級工資。服現役滿兩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戰士,分配工作后,可按第三年學徒生活待遇或一級工的工資標準執行,并按規定轉正、定級。
3.復員退伍戰士回鄉后又參加工作的,其工資待遇的評定,一般與回城鎮的同等對待。
4.關于復員義務兵與退伍志愿兵的工資待遇問題,過去的規定二者有區別,現行規定沒有區別。現在確定他們的工資遵循同一原則,都是根據其軍齡長短,按照不低于同崗位(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工資等級予以確定。從概念上講,二者的區別是:目前的義務兵按兵役法義務服兵役的戰士;志愿兵則是按兵役法規定服役5年以后,志愿留在部隊再服一段兵役的戰士。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一般較長,為了照顧他們的生活,部隊發給一定的工資。
五、復員、轉業軍人工資資待遇的新規定
1995年5月12日,原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對復員軍人和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又做了新的規定,即:新就業的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