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年11月1日起,湖州市調整最低月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結合湖州市實際,此次調整為:市區(含吳興區、南潯區)最低月工資按省定第二檔標準由1470元調整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2元調整為15.2元。德清、長興、安吉三縣最低月工資標準按省定第三檔標準由1350元調整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0.9元調整為13.8元。
據介紹,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