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稱《辦法》),每年6月至10月為廣東地區的高溫津貼發放期。高溫津貼發放對象為兩類人群:一類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二類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前兩類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前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執行,但不強制要求。
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
根據上級部署,市人社局聯合市安監局、市衛計委、市總工會,于今年的7月1日至8月14日期間,在廣州地區開展用人單位高溫防暑降溫情況專項檢查行動。昨日上午,由市人社局副局長陳建龍帶隊檢查了廣州市海珠區新珠江蒸餾水有限公司和中鐵建工集團的廣州地鐵線網運營管理指揮中心項目工地。
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檢查中發現,不少農民工對高溫津貼了解甚少,普遍認為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可發可不發。對此該局作出了前述表示,并提醒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還應免費提供清涼飲料,“這也不是可發可不發的,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從勞動者報酬中扣取‘清涼飲料費’。普通白開水不能算作 ‘清涼飲料’”。
拒發防暑降溫費可舉報
省、市人社部門昨日均表示,目前高溫津貼發放工作已納入勞動監察部門日常執法檢查范圍,每年也都會組織相應執法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投訴,由區(縣)以上人社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在以上的介紹下,大家對深圳防暑降溫費標準應該都清楚了,對此,符合領取高溫補貼的朋友可以多多關注下。
2016最新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 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2]
全國至少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未制定的分別為,河北、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在這27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準為按月發放,另有14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