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5〕3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對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兩檔,市本級、蓮都區、青田縣、縉云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3.8元;龍泉市、云和縣、慶元縣、遂昌縣、松陽縣、景寧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3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