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發布,該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80元。
《通知》說,經研究,樂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調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通知》指出,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據悉,新的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