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萊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萊蕪市自2015年3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50元上調為14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5元上調為14.5元。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據了解,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對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單位,《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據悉,萊蕪連續六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50元上調為14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5元上調為14.5元。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