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人社部和財政部批準,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為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是自2005年以來的第11次連續調整。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惠及我省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水平略高于按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全國平均調整水平。據了解,在本次調整中,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檔次劃分與2015年一致,此外掛鉤調整首次增加了與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掛鉤。傾斜調整部分,對高齡退休人員各檔次傾斜調整均比上年標準高10元;對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繼續給予傾斜并適當提高傾斜標準。
詳解調整細節
關注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關注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以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底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1%的比例計算。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關注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