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秩序, 黨中央、國務院今年年初相繼出臺了推進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文件。按照國家部署,今年將實施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和優化工資結構;在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
一、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費相關政策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按全國平均水平測算,基本工資標準月人均增加1200元,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需要付出的制度改革成本人均600元,從規范津補貼或績效工資中納入基本工資人均300元,實際增資月人均300元。
1、公務員調資辦法: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資辦法:為保持事業單位與機關工資政策的連續性和基本工資標準的平衡,從10月1日起,同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新增資幅度和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額度與機關相同。調整后,中小學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維持現行政策,在調整后的基本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
(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按原待遇標準發放養老金,今后執行統一的養老金調整政策,從10月1日起相應增加離退休費?紤]到已離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國家在制定離退休費增加標準時,按在職人員實際增資300元的一定比例,并結合在職人員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因素,綜合測算確定增加離退休費的標準。對待遇水平偏低的早期離退休人員,在增加退休費的標準上適當傾斜,75至79歲、80歲以上每月分別再增加60元和100元。
10月1日以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先按照現行政策辦理退休手續,按調資前的老辦法計發退休待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后,再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養老待遇。
二、關于建立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相關政策
根據中辦發[2015]4號文件精神,在縣以下機關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晉升職級的制度,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實現職務與職級并行。
(一)職級的設置。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最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二)職級晉升條件。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十七級。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三)晉升職級后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后,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
三、關于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相關政策
為落實中央加強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穩定基層工作隊伍,鼓勵人員向基層流動,從1月1日起,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在鄉鎮工作時享受,離開鄉鎮工作崗位即行取消,補貼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由于鄉鎮管理體制復雜,國家文件對實施范圍和標準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省人社廳已進行了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將出臺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