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3天”未入法
隨著《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通過,我省將為期14天的晚婚假取消。此前一直執行的晚婚可共計享受17天婚假的政策,一下只剩下了3天,由此而引發的關于婚假到底能不能延長的話題也成為社會熱點。記者在試圖尋找“婚假3天”的出處時發現,這一規定竟然從沒有出現在上位法之中,而是來自56年前,由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下發的一則針對國營企業職工法定年節假日休假的相關標準。
●1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981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002年起實施的舊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勞動法只規定要放婚喪假
記者在中國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得知,目前,勞動法還是沿襲著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文。其中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是對于婚喪假期的時間,未做具體說明。
婚姻法暫未更改鼓勵晚婚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于晚婚鼓勵政策還未進行更改,同時,對于婚假具體天數并未涉及。
新版《山東省計生條例》取消晚婚假沒明確婚假天數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自1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舊版的計生條例第二十九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月22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版計生條例,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樣看來,國家不論是之前的還是修改后的計生法,都沒有對婚假的具體天數做出規定。
3天婚假依據56年前的通知
關于“婚假3天”的規定到底出自何處?記者能夠查到出處的一共有兩個來源。
最早出現“婚假3天”字樣的規定出自1980年2月20日發布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80]勞總薪字29號》。
通知中寫道:“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
能查到的第二個出處是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在2013年2月6日發布的《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其中在“婚喪假標準”一條中寫道,“在我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婚喪假。按照《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有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也就是說,我國的婚假時間在法律層面中并沒有明確具體時間,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做出過規定。而此規定距今已經過去了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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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為啥放30天婚假?
與已將婚假修改為3天的省市相比,山西保留的30天豪華婚假讓全國年輕人們羨慕不已。
記者發現,1月20日起開始執行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涉及婚假的規定是這樣寫的:“將有關晚婚假的規定,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新版計生條例修改的是2009年6月1日起執行的舊版計生條例,舊版條例中對于婚假和晚婚假分別是多少天也沒有做出明確劃分。條例中寫道:“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
對于改婚假為30天的規定,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鄧永明解釋,“主要考慮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婚假時間為1到3天,在當前結婚普遍較晚的情況下,同時也考慮到結婚是每個職工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因此并沒有簡單刪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適當修改,既照顧了夫妻婚假需求,也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