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房產稅新規出臺,具體細則為:對擁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以上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征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建部聯合發布通知,作出如下細化規定:
1、對奢侈性住宅轉讓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個人所得稅。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1月1日起,對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轉讓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產的轉讓價減去原購買價),一律按20%的稅率一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房產此前已繳交的房產稅,可以抵扣房產轉讓增值收益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該房產累計已繳交的房產稅超出此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該項個人所得稅視為零;對轉讓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按轉讓收入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轉讓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商業房產的,按轉讓收入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
2、轉讓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委托擁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建立機構名庫隨機抽取),參照有市場成交記錄的同地段同類房屋,或查閱當地住房信息系統,對其房產的原購買價進行評估,作為計稅依據。從低收取評估費,但評估費用由賣房人承擔,作為丟失原始購房發票的懲罰。
3、當地政府每年公布分類住宅的市場指導價(即房產現值),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的,以市場指導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類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現在執行的二手房過戶指導價)。
4、個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須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性房產(商鋪、寫字樓、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取消現行對轉讓個人住宅征收5.5%營業稅的規定。
6、房產所有人(業主)必須持有以上所有完稅證明,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7、各城鎮的房產稅收入和個人轉讓住宅增值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盈余部分擬用于其他社會保障類支出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