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征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四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的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的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惟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不動產登記簿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