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稅法宣傳力度的加大,大多數企業已經知道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這還不夠。在征管實踐中發現,大多數企業認為不征稅收入就是“不征稅的收入”,這是不對的,不征稅收入是暫不征稅,而非永不征稅。
比如,某企業取得政府補助N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已全部支出。匯算清繳時,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不征稅收入”調減N元,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調增N元。其實,企業這樣處理,會導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N元,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正確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4行調減N元,第38行調增N元。
有的企業對此很不理解,不明白為何不征稅收入還要征稅。通俗地講,首先企業應當把從政府取得的政府補助計入收入總額,然后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全額調減,最后使用時再調增。我們以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例1:企業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2:企業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全部支出。則該政府補助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100=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3:企業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全部支出。則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元);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例4:企業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支出60萬元,支出40萬元。則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60=6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
例5:企業取得政府補助100萬元(適用稅率25%),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當年沒有支出,支出40萬元,支出40萬元,支出20萬元。則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該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從上述5個例子可以看出,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無論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繳納的稅款均為25萬元,企業的稅款并沒有減少。既然如此,不征稅收入的意義何在呢?
不征稅收入的意義在于:企業可以延遲納稅,若企業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2),則不會產生任何收益。若企業未在取得當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則可以延遲納稅,獲得資金的時間性收益,對企業是有利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最多可以延遲5年納稅。
綜上所述,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作為稅收優惠的免稅收入才是永遠不征稅,而不征稅收入不是稅收優惠,也并非永遠不征稅,只是暫時不征稅,企業一定要走出這個誤區,避免稅務風險。